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 56号文作废了吗?

作者&投稿:宁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已经于2016年2月4日失效作废。

(2004)56号文《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针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了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而制定发布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

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实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级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

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经行评估、监控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 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针对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是国务院于2004年01月09日发布的,其主要内容是: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1、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3、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5、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6、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3、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4、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5、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2、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5、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6、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

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没有作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但我们认为,上述内容范围仅指危险化学品。
56号文危化内容被40号令替代,但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已经失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13号),第100条,已经明确该文件失效。

已经作废!见安监总办〔2016〕13号 文件。

教育的意义是什么~

教育的意义不是为了适应外界,而是为了自己内心的丰富。
教育是人类灵魂的教育,而非理智知识和认识的堆积。教育本身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去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去唤醒另一个灵魂。”—— 雅斯贝尔斯
教育是每个时代亘古不变的文化传播手段,没有教育的国家,缺乏教育的国家就是过家家。
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教育就是家庭幸福,稳定安康的前提,没有教育,就好比石缝中的枯草,缺乏养分,难以遍地开花。

可见人跟教育之间的关系,好比鱼离不开水,花草离不开土壤,万物离不开阳光。
网上前段时间有一个段子:说之所以要多读书、多受教育,就是因为当我们看到一群鸟在湖面飞过的时候,
能够吟诵出“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而不是在那吵吵:我去,全都是鸟!在我们去戈壁旅游、骑着骏马奔腾之时,心里默念着“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而不是在那喊:哎呀妈呀,都是沙子,快回去吧!这当然是一种调侃,但是不自觉间就道出了教育的核心含义。
教育还是应该回到像孔子说的,孟子说的,包括蒙田说的,“教育不是为了适应外界,而是为了自己内心的丰富。”古希腊有个哲学家叫西塞罗,他说“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摆脱现实的奴役,而非适应现实”。

教育,不仅传授知识,更能提高个人修为,增加我们对生活的感受力,从而认知自己,并不断提高自己。我认为,这是教育赋予重要价值和意义,也是指引我们前行。
扩展资料:
1、儿童不是尚未长成的大人,儿童期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
如果用外部功利目的来规范教育,无视生长本身的价值,一个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就是否定儿童期的内在价值。这会把儿童看作一个未来的存在,一个尚未长成的大人,在长大成人之前似乎无甚价值。于是教育的目标就变成了使儿童为未来的成人生活做好准备。这种荒谬错误观念由来已久,而且流传极广。
长大成人的提法本身就愚蠢透顶,仿佛在长大之前儿童不是人似的!蒙台梭利首先明确地批判这种观念,在确定儿童的人格价值的基础上建立了他的儿童教育理论。杜威也指出,儿童期生活有其内在的品质和意义,不可把它当作人生中一个未成熟阶段,只想让它快快地过去。
人生的各个阶段皆有其自身不可取代的价值,尤其是儿童期。儿童阶段是身心生长最重要的阶段,也应是人生中最幸福的时光,教育所能成就的最大功德是给孩子一个幸福而有意义的童年,以此为他们幸福而有意义的一生创造良好的基础。
然而,今天的普遍情形是,整个成人世界纷纷把自己渺小的功利目标强加给孩子,驱赶他们到功利战场上拼搏。而实际上,在若干年后的社会中,童年价值被野蛮剥夺的恶果就会以可怕的方式显现出来。
2、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摆脱现实的奴役,而非适应现实
这是西塞罗的名言。今天的情形恰好相反——教育正在全力做一件事,就是以适应现实为目标塑造学生。人在社会上生活,当然有适应现实的必要,但这不该是教育的主要目的。
蒙田说:学习不是为了适应外界,而是为了丰富自己。孔子也主张,学习是为己而非为人的事情。古往今来的哲人都强调,学习是为了发展个人内在的精神能力,从而在外部现实面前获得自由。
当然,这只是一种内在自由。但是,正是凭借这种内在自由,这种独立人格和独立思考能力,那些优秀的灵魂和头脑对于改变人类社会的现实发生了伟大的作用。教育就应该为促进内在自由、产生优秀的灵魂和头脑创造条件。如果只是适应现实,只要把孩子当成动物一样训练就好了。

教育是什么?——一种让人们变得更好的过程引言:教育是人类社会始终以来一直存在的一项重要事业。它是培养和提高人们的知识、技能和道德素质的手段,是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本文将从教育的定义、目的、方式、环境等多个角度为您详细介绍教育的本质。一、教育的定义教育是一种系统性、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有感染力地影响个人行为和发展的活动。在教育过程中,人们以某种方式去改变他人的认识、态度、思想和行为。教育可以通过各种信息,如书本学习、教师讲授、实践、实验和社交互动等方式来传递知识。二、教育的目的教育旨在提升个人的能力,包括知识、技能、道德和文化价值观等方面。教育的核心目标是让人们变得更好,成为独立自主、有创造力、有责任心的人。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从而为他们的未来做好准备。三、教育的方式教育的方式包括通过组织的课程、活动和体验来传授知识和技能,以及通过比如家庭、社区、职场等环境中的自发学习和社交互动来获得经验和智慧。四、教育的环境教育发生的环境是多样的,包括学校、家庭、社区、工作场所和网络等。在不同的环境下,教育的方法和形式也是不同的,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和场所,有助于提升学习者的学习成效。结论:总的来说,教育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其目的在于培养和提高个人的能力,以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变化和挑战。通过多种方式、不同环境下的教育,我们可以促进个体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综合管理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研究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平时管企业安全生产这一块内容的,监察:危化品、非煤矿山、煤矿烟花爆竹等。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

安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答:(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2005年)(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

危化品企业安全法律法规
答:3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3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安监局属于什么单位
答:问题二:安监局的全称是什么,工作职责是什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1、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

安监局是干什么的?
答: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职能:(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全文
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XX年...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后者失效
答:56号文没有失效,目前该文在国家安监总局的网站上还能下载到,《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只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的依据,而对于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56号文的附件1规定的条件进行辨识,两者辨识的内容不...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答: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