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问题,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解答! 请专业人士解答法律继承问题

作者&投稿:鄞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十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你哥哥的子女有依法定的代位继承权。

你的侄子有继承权,继承权是同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由二个女儿和孙子(哥哥去世,由儿子代位继承)三人继承,均分。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两个女儿和孙子(我弟弟的死亡,继承代位权的儿子)三人继承共享。

之前被继承人死亡的,由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人儿童法“第11条。代位权,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的遗产的继承权的股份。

关于继承的问题,请法律界朋友解答,非常感谢你们的帮助!~

1、首先得偿还债务,在清偿完毕后,所剩财产才可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否则,按照法律规定,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未清偿的,由遗产继承人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2、因为父母和两兄弟系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由于牵涉到遗产继承问题,因此,如何确定四人死亡的时间先后,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事情,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况,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其后推定长辈先死亡,同辈份的推定同时死亡,因此,此一事故应推定无继承人者即未婚的先死亡,其后推定父母同时先于另外一位兄弟死亡;3、剩余在世的就只有三子妹,他们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然具有继承权,问题是已经死亡,但是已婚的那位兄弟的继承权如何处置,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生有小孩的,由小孩代位继承,如果小孩尚在腹中,亦应保留胎儿的份额,如果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怀孕,那么就由其媳妇代位继承,无论将来其再婚与否均应享有,因此,综上所述,父母的遗产应由在世的三子妹及丧偶儿媳或孙代位继承,计四份;4、已婚儿子的遗产当然归自家所有,不纳入分配范围,未婚儿子的遗产可以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但属于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兄弟姊妹,前面已经讲了,推定未婚儿子先死,所以,已婚儿子既然推定死于其后,他对未婚兄弟的遗产具有继承权,由于他已去世,则其份额按照前述方式代位继承。

1 父亲卖房的钱属于他个人所有,后边的问题不好回答,必须要了解拆迁房的来源,从而判断拆迁房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你给的资料不够。
2 没有遗嘱就要按法定继承,口头遗嘱是不生效的,没有老人的书面遗嘱,子女处理老人的财产是无效的,当然处理意见上有姥姥的签字则可视为遗嘱。如果姥姥过世,母亲先于姥姥过世的,则母亲按法定继承的遗产部分由子女代位继承,与继父无关。

法律专业人士请进!!!
答:339 典当与寄售从词义和我国现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理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典当公司组建或经营设有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接受国家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中条款的调整和制约。寄售是一般物品交易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

我想考律师资格证,请教专业人士或律考前辈们,我该怎样利用这四年时间...
答:我想考律师资格证,请教专业人士或律考前辈们,我该怎样利用这四年时间来有效的学习法律  我来答 ...档主对此多少有些怀疑,相对于此的反例档主倒见过不少,如正牌科班毕业、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这是些阿甲几乎无法回答的问题,请来函提问的朋友们谅解。即使是名医,也得望、闻、问、切后方可提出...

关于校徽著作权问题,请专业法律人士解答,谢。
答:这个问题你曾经打电话咨询过我,我是郑州的律师,现在我就该问题给你做书面回答。一、你是校徽的创作人,是作者,享有对该校徽的著作权。二、由于是在征集活动中提交的,故可以推定你已经同意发表该作品。三、学校没有经过你的同意,请专业公司对其进行修改,侵犯了你的修改权。四、既然你是该图形作品...

...有名的建筑外形来做一套家具,不知道会不会构成侵权,请专业人士...
答:(2)有名建筑可能有设计专利权、还可能有外观专利,不等于你改变了村质就不会侵权。3、“重要的问题是,我怎样保证外观无太大改变且避开侵权问题,比方说,只要材料改变,或是结构不一样就可以避开侵权”:(1)仅靠改变材质:无不避免侵权嫌疑。(2)如果想避免侵权:还就是应在外观上作重大改变、...

法律专业人士请进。 急急急急、 速回。
答:一.甲向丙主张侵权责任.乙向甲主张违约责任.乙和丙无直接法律关系.但是白猴属于国家珍稀保护动物,所有权不属于任何自然人,属于国家.所以以上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应当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捕捉,杀害珍稀动物罪.

法律专业人士,请帮个忙!
答:教师责任是教书育人,不是为了单一的完成任务,而且我国法律也有规定,要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教师是不能滥用职权的,主要过错在教师这边。

求助法律专业人士!汽车所有权问题!
答:你好,汽车属于特殊动产的范畴,车辆所有人为购车时登记的购置人,其转让需要依法进行登记过户手续。这与不动产的转让较为相似。(1)若双方并未结婚登记,那么并没有共同财产分配异议的必要(也没有将是否分手作为认定车辆所有权要素的意义),此时,车辆所有人为女方(登记的购置人);例外:若女方将车辆...

法律问题?高分!专业!!
答:至于准备时间,懒懒惰惰以为是很难确定的问题,凭经验来说,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有2——4周较完整的时间应当是足够的。听说市面上有很多指导律考的习题集,有用吗? 个人意见是:不但没有帮助,反而可能有害。题海战术也许的确适合于如高考这样的考试,但决不适合于律考这样的考试,二者是有区别的。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

婚姻家庭法的综合分析题,请各位法律高手帮帮忙,要分析的详细些哦,谢...
答:第一个问题:上文提到男方参与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应当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女方主张的事实无法认定,其结果是一般不判决其离婚。第二个问题:女方抚养孩子,男方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不但是一个法律责任问题,更是一个为人之父的基本良知;男方有固定收入,按照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

你好! 朋友 我有个法律问题 想咨询下 请您务必要帮我怎样解决 在此感谢...
答:3、民法通则是有这么一条:不动产的双方是要互不影响,不能设置障碍,否则可以让他恢复原状,但是你的问题是你后盖房,他家先有树,他家的树是否侵入你家的地界?如果是的话,就是树枝,这一点可以请他清除大树上面树枝,以减少对你家可能要造成的隐患。4、如果对方混不讲理,你可以请律师,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