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投稿:招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现实使用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南京市档案馆(以下称本馆)是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的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全市的重要档案。第四条 本馆接收档案的指导思想是:把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的一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南京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第五条 本市各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提供有关档案的义务。第六条 本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范围:
  1、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市顾问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查院、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协、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以及市一级的临时机构和市直属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十年的档案。个别单位的专业档案需要继续在原单位保管的,经本馆同意,可以推迟移交,但不得超过四十年。
  经协商同意,可以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2、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派出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10年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的下列单位形成的档案:
  (1)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20年的档案。
  (2)有全市影响的或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30年的档案。
  (3)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满40年的党政工团档案和传统产品、名优产品档案。
  4、属于本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南京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反映南京地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水平以及南京党政领导活动情况的档案。
  5、市属撤销单位的档案。
  6、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第七条 本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1、南京市的革命历史档案;
  2、南京市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形成的全部档案;
  3、在南京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4、反映南京情况的历代文献资料。第八条 本馆接收或征集同南京有关的下列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材料:
  1、著名的民主人士、爱国将领;
  2、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和知名烈士;
  3、世界冠军或全国创造发明一等奖获得者;
  4、著名的作家、画家、书法家、音乐家、艺术家、特级教师、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设计师、高级农艺师、医师、厨师等。第九条 本馆接收或征集同南京有关的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下列各种资料:
  1、史书、志书、家谱、族谱、传记以及历代诗文、碑刻拓片;
  2、圣旨、诏书、布告、契约、验方;
  3、书刊、报纸,各单位编印的文件汇编、年鉴、大事记、沿革年表、通讯录、职员录、回忆录等。第十条 本馆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视其情况给予损赠者适当奖励。第十一条 本馆根据上述接收档案的范围,编制被接收单位名册。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档案馆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根据《江苏省人才交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系指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人事事务进行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第三条 人事代理服务应做到“规范、周到、优质、高效”,并根据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服务内容。第四条 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事代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人事代理业务。第六条 人事代理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的人员,应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由有关部门确认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第二章 代理对象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下列单位或个人办理人事代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宁代表机构,外地在宁企业及驻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收的见习(试聘)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代理的在职、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国家机关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六)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自谋职业、待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七)其他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人事代理对象,可实行单位代理,也可实行个人代理。单位代理可实行全员代理,也可实行部分代理。第三章 代理内容第九条 人事代理内容包括管理项目代理和服务项目代理。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代理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管理项目的人事代理:
  (一)保管代理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负责工龄计算,核准并记载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初审及边境通行证等手续;
  (三)办理代理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认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和评审;
  (四)负责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试聘期管理和转正定级;
  (五)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
  (六)为代理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七)负责代理单位和个人人事争议协调;
  (八)代办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九)协助办理代理人员的退休手续;
  (十)办理代理人员的户籍粮油关系挂靠;
  (十一)办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代理人员的家属户口“农转非”;
  (十二)承办代理人员有关奖项评比的申报;
  (十三)代办代理人员伤病残鉴定的申报工作;
  (十四)接转和管理代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会会员关系。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人事代理。
  (一)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服务;
  (二)提供人才借用服务;
  (三)提供项目建设人才配套服务;
  (四)提供高层次人才的担保代理业务;
  (五)提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服务;
  (六)提供人才资源配置策划,薪资水平调查等人事顾问服务;
  (七)提供人才信息服务;
  (八)协助推荐尚未落实单位的代理人员就业;
  (九)组织代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十)用人单位和个人要求代理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内容由代理对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约确定。服务项目的代理,应由代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第四章 代理程序

  宁政办发〔2004〕166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房产局)

  2004年11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困难职工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和完善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

  1、加大实施再就业援助力度,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按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特困职工,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购买保洁、保卫、保绿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重点安排4045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特困职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为特困职工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类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特困职工进行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

  3、对特困职工符合条件申请开办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证照,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2号)的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4、对当年度普通院校毕业的特困职工子女,人事部门采取下达计划、协商安置、推荐就业多种办法,实施就业援助。

  二、建立医疗救助机制,认真解决特困职工医疗难问题

  由各级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合社会力量,争取各方支持,积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医疗统筹覆盖面,出台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办法。市总工会与秦淮医院共同建立的“扶贫血透中心”继续为血透的特困职工发放医疗绿卡,减免有关费用。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通过设立的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及康乐、康安等险种,增强职工抵抗风险能力,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三、建立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

  各级各类学校为特困职工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特困职工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要减免杂费;特困职工子女对在非义务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各级工会建立扶贫帮困助学基金,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考取公办大学的,发放一次性助学金;继续组织开展“一帮一”结对助学活动,对特困家庭中的大、中、小学生进行助学救助。

  四、建立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特困职工家庭,按市政府《关于1997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7〕168号)文的规定给予减免70%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五、建立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进一步健全欠薪报告、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六、建立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区县总工会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档案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在严格规范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特困职工的建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区县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各级政府加大对援助中心的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深入地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好生活中的急难问题。对符合政府临时救助办法和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特困职工家庭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关系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水电气等价格上调时,给予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同等的补贴。

北京随迁子女高考报考政策
答:北京随迁子女高考报考政策如下: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_百度知...
答:业营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96号 5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50号 6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56号 附件2: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序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发〔1982〕140号 文件的通知1982年12月...

本人系北京市的公务员,有北京户口,如何解决配偶(硕士学历)的北京户口问 ...
答:附: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条件:在北京市朝阳区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北京市有固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

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
答:“两限”房申请条件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日期:2008-04-21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

外地户口进京依据何政策?
答:北京户口新政策—政策依据: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 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

非京籍学生能参加北京中考吗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

北京市内户口迁移的流程
答: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4、《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5、《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措施实施细则》 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在京入户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各分县局 办理地址、电话:申请入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处,咨询电话:87680101 办...

北京夫妻投靠政策
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二、户口迁移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4、《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5、《户政管...

非京籍学生在北京上学考大学有什么办法吗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

北京户口回京高考政策
答:法律依据:《北京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