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2015修订)

作者&投稿:齐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

  (九)其他农业技术。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机制,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七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当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一线人员倾斜。第八条 根据县域农业产业特色、森林资源、草资源、水域资源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第九条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共同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才培养和使用管理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

  (三)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进行试验、示范;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当地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信息;

  (七)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宣传,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的试验、示范;

  (五)指导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或者农民技术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蚕桑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肥培土、病虫草鼠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栽桑养蚕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畜禽疫病防治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产、农机、蚕桑、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
(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对当地推广销售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监测和市场监测以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管理;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
(七)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八)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宣传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或农民技术人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和配备的农民技术员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第十四条 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省编制管理规定核定,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对缺编人员应及时补充到位。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第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二十一条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业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对在县、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第三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待遇
答:好。1、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平均工资为6300元/月,工资高。2、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缴纳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好。四川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成立于2018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推广种植业技术。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17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加强植物保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活动应当...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属于什么职称
答: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不仅是高级职称,也是农业系列的最高技术职称。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职称管理评审制度的规定,职称是技术人员工作能力的体现,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栽培获得产品的产业。 农业属于第一产业,农业科学是农学。 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活的...

农业推广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1、加入大的农业社群,在圈子里异业推广。2、找到各方面的专业高手,策划高档次的发布会,然后线上线下自媒体同时宣传。3、通过生动有趣的农村短视频拍摄,发布到头条号、西瓜视频和微头条等流量巨大的自媒体平台,吸引大量粉丝,潜移默化的把自己的品牌推广出去。4、在高速公路的广告牌上做广告。5、做...

我国已经颁布的涉及到农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
答: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三、地方法规 四、中央文件 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投稿指南|《农业与技术》国家级优秀农业期刊推荐、知网收录
答:探索农业新高度!揭秘国家级期刊《农业与技术》的璀璨光芒!创办于1980年的《农业与技术》期刊,凭借其深厚的学术底蕴和权威性,已成为农业科技领域的璀璨明珠。这本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精心主办的半月刊,汇聚了农业科学、农业工程、林业科学、种植科学等多元领域的顶尖研究成果...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机构。
答:【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好单位吗
答:例如,不同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可能存在差异,其服务质量和资源投入也可能有所不同。此外,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待遇等方面也需要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排名有效的名次
答:前三名。根据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排名有效的名次介绍显示,是前三名。广东,简称“粤”,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广州。因古地名广信之东,故名“广东”。位于南岭以南,南海之滨,与香港、澳门、广西、湖南、江西及福建接壤,与海南隔海相望。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工作,织牢织密监测预警网络,有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