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作者&投稿:大叔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因此,我们仍然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罪过,是否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是由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的,或者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山体滑坡、地裂缝、暴雨、洪水等。,就不应该以此罪论处。当然,事故的发生也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者其他的介入因素。在这里,我们应该仔细分析交通事故中干预行为的原因和作用。只有认定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本罪论处;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高速超车后,肇事者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过马路,然后打方向盘试图避让行人。但由于车速过快,该车撞上了人行道,并重伤他人。此时行人过马路作为介入因素只是本案的条件,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违章超速。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本罪。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可能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主观过失;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在实践中,这类犯罪人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第二,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从而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它要求违法行为必须造成法律上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严重后果。

第三,惩罚不同。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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