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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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第二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条件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有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第三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第七条 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八条 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第九条 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条 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第十一条 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第十二条 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第四章 国债一级自营商须履行的义务第十三条 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五条 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第十六条 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第十七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第十八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十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第五章 申请、审查和确认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自营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3、有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第七条 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八条 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第九条 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条 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第十一条 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第十二条 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五条 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第十六条 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第十七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第十八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十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二十四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财政部国债招标发行,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实行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我国从1993年底开始实行的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对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促进了国债发行方式逐步完善,使国债发行从原来单纯的行政摊派发展为承购包销、公开招标等方式,形成了一个较为规范的发行市场体系。尤其是公开招标拍卖发行方式的顺利实施,是以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为基础的。其次,促进厂国债利率市场化,同债品种多样化。由于国债发行采取收益率或价格招标的方式,在国债发行中引进竞争机制,从而使国债利率更趋向于市场利率。同时,由于发行机制的灵活性和多样化,国债的品种也逐步由中长期结构发展为短中长期兼备(如1996年就发行了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3年、5年和10年等品种的国债),避免厂国债品种的单一化,也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现实条件。第三,提高了发行效率,降低了发行成本,实行国债一级自营自制度厂,通过招标方式发行记账式国债,募集资金到账快,克服了其他发行方式发行期限长、发行成本高的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与条件作了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以及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中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审查和确认事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并颁证。
《办法》规定,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主要仆
(1)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2)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3)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4)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5)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等。
《办法》规定,国债一级国营商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销、包销团,且每期承销总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2)严格履行各项承销、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义务。
(3)承销、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分销和零售业务。
(4)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5)履行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颁证机关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进行一次复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法定义务的,颁证机关随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或吊销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的权利。
截至1997年,我国共有国债一级自营商40余家。

如何购买国债?
答:无记名式国债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凭证式国债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在发行期间内持款到各网点填单交款,办理购买事宜。由发行点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其内容包括购买日期、购买人...

国债市场的构成
答: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之初,主要采取行政摊派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认购人(主要是企业和居民个人)出售国债,带有半摊派的性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国债发行市场始于1991年。该年4月,财政部第一次组织了国债承销团,有70多家国债中介机构参加了国债承销。1993年建立了一级自营商制度,当时有19家金融机构...

国债净价交易国债净价交易概述
答:在国债净价交易模式下,其核心特点是交易价格不包含应计利息,这使得国债的价格变动直接反映了其内在价值的真实变化,以及市场供求关系和利率趋势的动态。这种交易方式的精确性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国债的市场状况。早在1993年,我国财政部就已经探索并实施了净价交易,通过19家国债一级自营商通过STAQ系统...

什么是公开市场操作啊?
答: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逐步构建并不断强化这一制度,通过国债和外汇交易来精细调整货币供应,影响商业银行的备付金和市场汇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主力,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与银行进行外汇交易,一级交易商之间的国债交易则在国债市场进行,交易方式以招标为主,资金清算过程严谨且实时。外汇公开市场...

国债期货投资者结构分类
答:分析第一大类的投资者,我们首先来看看目前我国的国债现货市场结构。我国的国债现货市场又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一级市场上的主要发行方式为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其中以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承销机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从而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国债现货持有结构。商...

买国债怎么买
答:购买凭证式国债,用户在国债发行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去银行网点购买即可;购买电子式国债,用户在国债发行时,用户可以登录手机网银,在储蓄国债栏目里购买即可;购买记账式国债,用户可以通过去银行购买,也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购买。 购买国债之后,用户最好选择持债到期,提前赎回,会损失一部分利息收益,根据...

请问我国央行不能在一级市场进行国债买入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答: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国家财政缺钱时不能要求央行发行货币,其中一种做法就是财政对央行发债,由央行认购。央行不能在一级市场认购财政部发行的债券,但可以在二级市场购买,因为这属于公开市场操作。直接认购...

国债是怎么浮动的,为什么也有涨跌的情况?有哪些因素来影响它?_百度知 ...
答:国债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组成部分,一级市场是国债发行市场,二级市场是国债流通市场,一、二级市场应协调发展。� 1.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国债的市场化发行方式。我国恢复国债发行之初,采取的是行政分配方式。1991年试行国债承购包销方式,随后于1993年建立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1996年开始全面试行国债招标发行方...

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历程
答:在启动投资的同时,提供了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理想的工具,进一步推动了证券与金融市场的改革,国债所发挥的作用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平衡和稳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1981年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开始发行国债。经过25年的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答: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第六条 柜台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第七条 柜台交易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一级托管人。承办银行为债券二级托管人。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