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谭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规范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文明行为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系统推进、社会共治、个人自律、奖惩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人大监督促进、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弘扬优良风尚,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衣着得体,言行得当,不喧哗,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用电梯时先出后进。

  (二)文明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孝敬长辈、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室内外整洁、邻里和睦,争创文明家庭。

  (三)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礼仪,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爱惜食物,不酗酒。

  (四)文明婚丧祭扫。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攀比铺张。婚事从简,减轻人情负担;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献花、植树、网上祭奠以及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五)文明出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及其设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在规定地点或者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行驶应当礼让行人;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文明施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秀地域文化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七)文明旅游。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与他人友善相处;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写、刻画,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规范导游人员和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八)文明行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过度医疗;患者及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医院相关规定,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医患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九)文明上网。登录互联网、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使用文明用语,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递正能量。

  (十)文明绿色生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树立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日常废旧物品,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助力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规范引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文明行为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系统推进、社会共治、个人自律、奖惩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建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人大监督促进、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方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弘扬优良风尚,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衣着得体,言行得当,不喧哗,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用电梯时先出后进。

  (二)文明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孝敬长辈、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室内外整洁、邻里和睦,争创文明家庭。

  (三)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礼仪,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爱惜食物,不酗酒。

  (四)文明婚丧祭扫。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攀比铺张。婚事从简,减轻人情负担;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献花、植树、网上祭奠以及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五)文明出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车辆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及其设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在规定地点或者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行驶应当礼让行人;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文明施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秀地域文化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七)文明旅游。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与他人友善相处;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写、刻画,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规范导游人员和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八)文明行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过度医疗;患者及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医院相关规定,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医患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九)文明上网。登录互联网、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使用文明用语,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递正能量。

  (十)文明绿色生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树立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绿色价值观念。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一次性用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日常废旧物品,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助力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二章 倡导、遵守与禁止第六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倡导向雷锋等英雄模范学习,崇尚英雄模范,传承、弘扬英雄模范精神。第七条 倡导、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使用礼貌用语,不喧哗、干扰他人;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等,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四)开展广场舞、室外演唱演奏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生活;

  (五)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机动车时,礼让行人,礼貌行车;

  (七)就医时,遵守医疗秩序,医患相互尊重,协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旅游时,尊重当地习俗、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环境卫生。第八条 倡导下列家风建设文明行为:

  (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和谐,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长辈,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三)以身作则,教育、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节俭办理婚丧、节庆等事宜。第九条 倡导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一)关爱孤寡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二)参与社区建设、扶贫助残、应急救助、环境保护等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三)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第十条 倡导下列文明用餐行为:

  (一)按需点餐、适量取餐,将剩余菜品打包;

  (二)共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三)按照实际需求采购家庭食材食品,防止食材食品浪费;

  (四)婚丧嫁娶从简用餐,不讲排场、不搞攀比。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节约资源,防止浪费,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等宣传标识标牌,提醒消费者节俭用餐;

  (二)提供公筷公勺;餐前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餐后提示消费者将剩余菜品打包,并提供打包服务;

  (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外卖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平台餐饮食品页面标注餐品的份量、口味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公约,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有效防止餐饮浪费。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在节约爱惜粮食、弘扬勤俭节约美德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第十三条 单位食堂应当建立节俭用餐制度,科学评估用餐需求,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具备条件的单位食堂,可以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什么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答: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维护岳阳文明形象。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五条 本市构建政府...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前提...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答:(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发挥...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

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

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

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体内容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体内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时段鸣喇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罚。2、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