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 长期投资核算法分 成本法 与 权益法,其有何区别?区别的意义在哪里呢?

作者&投稿:柏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

(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

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以支付的现金、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A 公司购买B 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 元,购买了 100 万股,又支付了3 万元的税费。

初始投资成本=5.1*1000000+30000=51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13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如果购买价格5.1 元中含有B 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 元股利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在 07 年 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的股票,B 企业已在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 元,以 2 月28 日股东名册为准。

0.1 元股利是B 企业06 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 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 企业的购买价格里。0.1 元的股利A 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000000+30000=50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03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对于购买价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不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向B 企业投资,07 年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股票,B 企业07 年2 月28 日宣告分派股利,因为B 企业发放的是06 年的股

利,2 月 15 日A 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A 对B 投资。06 年 12 月31 日B 企业宣告净利润 10 万元(A 企业不做账务处理),07 年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6

万元的股利,07 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06 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注意两个例子的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一定要注意)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投资,被投资企业06 年赚取 10 万元,07 年分了 6 万元,07 年 12 月31 日进行处置,以11 万元卖出,原来投资

为 1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投资收益 1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07 年2 月 15 日投资了10 万元,07 年2 月28 日分派6 万元股利,股权比例为 10%,将得到0.6 万元的股利。07 年 12 月31 日以

11 万元卖出。分得的0.6 万元的股利不是因投资而赚取的,所以应冲减投资成本,即投资的账面价值=10-0.6=9.4 万元,投资收益=

11-9.4=1.6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9.4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1.6

如果投资还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出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如果是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


处置时,要将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要考虑“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

举例:A 向B 企业投资,B 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A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30%。

(1)A 如果投资了3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银行存款 30

(2)A 如果投资了3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

贷:银行存款 35 (大于所占的份额,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A 如果投资了2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贷:营业外收入 5

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注意:新准则规定接受捐赠记入“营业外收入”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受资企业的净利润变动,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 (注意)

举例:A 向B 投资,年末B 企业获利 10 万元,A 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贷:投资收益 3

如果年末B 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下一年B 企业分派股利6 万元,因A 占30%,所以分得1.8 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变动。B 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 万元,A 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 (20*3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举例:A 企业以40 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见上面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投资收益 2.2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如果是以50 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投资收益 7.8

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区别的意义:

根据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合理反映企业的利润,有利于国家税收不流失

  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这个问题你要看书,这是一章节的内容,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讲明白的。等你看完书,如果再有不明白的可以有针对性的提问。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本质上为一项金融资产,根据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目前国际上有三种方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具有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投资,可以选择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

【成本法】:成本法是按照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计量,持有过程中除发生减值等情况外,对其{账面价值}不予调整。
【权益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是随着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而变动,其基本理念是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应当享有被投资单位因实现损益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在我国,一般对子公司投资在投资方作为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用通俗的话说,成本法是以发票和账本上的金额为依据做账的,而权益法是以公允价值为依据做账的。
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不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了,投资单位也跟着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实现100万,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录,但在权益法下就要,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再比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下是: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是: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1、两者的计价基础不同。购买法下,取得的资产与负债按它们的公允价值记录,如同购买其他资产一样,以实际交易成本入账,被购买一方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权益结合法下,则只考虑所取得股权联合的账面价值,而不管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何,合并的净资产是按其账面记录的,即权益结合法不改变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
2、对商誉的确认不同。购买法承认商誉,如果购买总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成本超过部分作为购买正商誉,反之则为负商誉。权益结合法不承认企业并购中任何商誉的存在,权益结合法不按照取得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来作其依据,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资产的账面价值又往往低于它们的公允价值,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面值与合并方实收酱之间的差额调节为资本公积。
3、企业并购的两种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合并以后由于存货的流转,固定资产折旧,商誉及其他载形资产的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摊销,都会使费用增大而减少并购后公司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则对合并后的利润没有影响。
4、对被并购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购买法下,合并前收益与留存收益是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权益结合法下,被并购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纳入合并后主体的报表中。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业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这样,虽然单个企业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没有减少,但合并后的金额却大大减少,会影响合并后股东的利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企业,这样则不会影响可用于分配的数额。
5、合并前被并购企业利润归属不同。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及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即如果企业在合并会计期中发生,被并购企业的净收益只包括并购日以后期间的净收益。只有合并后的利润才归入合并企业,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都归入合并企业。
6、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同。净资产收益率是一定时期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并入的净资产较低,而合并后的利润较高,从而导致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相反,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7、并购发生的直接费用处理不同:购买法下,购并时发生的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费用则调节资本公积,或作增加购买成本处理,即购买成本资本化。而权益结合法下,购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当年损益。
8、成本取得的方式不同;权益结合法是发出股票的账面价值计量成本,购买法是以发出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成本,因此,在权益结合法下,购并后企业的股东权益数要比购买法下为低。另一方面,权益结合法下各期报告的股东权益报酬率高于购买法,增加和改善购并企业的报告收益。但这种情况难发生于购并当年及以后较短的一段时期。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成本通常高于购买法。
9、被并购企业经营状态假设不同:从会计假设的运用来看,购买法假定被购并企业是处于非持续经营状况,面权益结合法是假定被购并企业仍牌持续经营状况。
10、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在企业合并中,只的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的选择。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联营”这一概念定义为:“彼此独立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合并后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联合”,即参与合并各方原股东并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因此权益集合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而购买法所依据的假设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其看成是一宗买卖。由于购买一方有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利的流出,因而就应该采取与传统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法,对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用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并且合并后,经济资源的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购买法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是非持续经营假设。
11、对提供信息质量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影响不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由此也影响到会计的信息质量。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购买法提供了关于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信息,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读者更容易理解。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来看,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彩的是新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彩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只披露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产生较高的制造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现金流量与彩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并无多大的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场,资本总是向收益较高的企业流动。因而彩权益结合法会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所以投资者如果只注重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忽视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会被引入歧途。
12、对以前年度科目调整的方法不同。在购买法下,不需对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

拓展资料:
成本法: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加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权益法: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