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案由 医疗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

作者&投稿:厉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时就必须确定案件的案由,公告中应当公布案由,开庭审理时应当宣布案由。案由还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书必须首先写明的第一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一项司法解释中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可见,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定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民事案件案由,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这是一份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它对各级法院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民事案件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民事纠纷。何谓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争议。民事权利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为满足他人的利益需要,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民事权利是相对于民事义务而言,没有民事义务也就没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无论民事法律关系由多少要素构成,民事权利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因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的变动最终都体现在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上。当事人主张权利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且这种权利(以及与之对应的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是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之上。构成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划分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依据。例如,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姓名关系、名誉权关系、亲权关系等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因此,无论是判断一个案件的性质或者概括一个案件的最核心内容,还是为某一案件选择一个准确的名称,研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特别是当事人权利义务赖以存在或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惟一的办法。只有如此,才能确定某一案件的存在或区分此案与彼案的不同。

基于上述分析,法发�2000�26号文件指出,除适用特别程序外,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这种两部分构成法并不是绝对的,主要适用于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案件。合同(包括各种无名合同)关系是一种比较容易判断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合同案件的案由不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就难以高度概括案件的性质及案件的内容。但有些合同纠纷案件,案由中只列明诉争的法律关系内容即可,而无须指出当事人之间因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如各种经营合同纠纷。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较多,另一方面,这种纠纷很少诉讼到法院,没有必要作过于详细的区分。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本身暗含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如离婚纠纷、留置纠纷等,没有必要加上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所有的侵权纠纷和确权纠纷即属于这种情况。但在合同纠纷中,争议部分不能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案由。如运费纠纷虽然表明当事人存在运输关系,但具体是何种运输关系就不得而知,但海运与公路运输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却大不相同。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判断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并以当事人之间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为依据确定案由。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关系、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对于各种侵权案由的成立应当通过探求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从而确定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如股东权纠纷。股东权既包括了财产权又包括了人身权,但既不是物权又不是债权,有必要单列。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非常广泛,凡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都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法院实际受理的民事案件有限,因而有些案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而不是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如海事、票据、证券、股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是否概括得准确和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待检验。

几种值得注意的案由:一是存单纠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出现的一个案由。但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储蓄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存单既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的证据,也是一种物权凭证。因此,因存单引起的纠纷包括两种:一是储蓄合同纠纷,二是因存单物权所产生的纠纷,如某人的存单被他人非法占有或因存单引起的质押等纠纷。二是担保纠纷。依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但也可以独立存在。如果当事人仅因担保问题产生争议,如担保效力问题,是与主合同无关的。如果担保人仅是在主合同纠纷中对担保问题提出质疑,如超过了担保期间等,则虽因担保问题产生了争议,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案件。信用证纠纷也存在类似的情形。三是期货交易纠纷。期货交易涉及多方当事人,如期货交易所、客户、期货公司、交割仓库等。所以期货交易纠纷是一个笼统的案由,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案由。四是著作权纠纷。按照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纠纷两种,但一件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可能不止一项,可以按照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确定案由。继承案件案由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虽然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列,但同一案件中可能既涉及法定继承又涉及遗嘱继承,只能根据当事人主要因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发生争议而确定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该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义
  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立案、审判实践,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四级案由。一级案由10种,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30种,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61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00多种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法院审理案件时是否可以变更案由~

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款规定: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似乎是可以变更案由。

拓展资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5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虽已查明原、被告系保险待遇纠纷,法院承办法官依职权告知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认为契约之诉根本不成立,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变更案由。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_百度百科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包括两种:
(一)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纠纷。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二)医疗侵权纠纷。医患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发生争议。
这类纠纷的特征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过失,仅仅是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以下两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凡是医院违反注意义务或是未按规章规定给患者做检查都属于违约。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
(1)医患一方或双方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2)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归责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
因此患方如果主张此纠纷,必须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方违约给患方造成损失的证据。
给大家例举一个本人曾经办过的案子:
患者某甲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在某诊所进行了四次自体脂肪充填颞部手术,由于手术失误,致使患者在术后颞部肿胀,导致颞部剧烈疼痛并且颞部处于不断生长状态,头部也会因此疼痛,造成记忆力下降,精神极度痛苦。2016年5月9日,某诊所称可以帮某甲将肿胀部分免费取出,于是某甲在某诊所再次抽取了颞部脂肪,但某甲的情况并未好转,并日益严重。某甲多次与某诊所进行协商,希望某诊所能如实告知手术情况,并帮助某甲解决,但其非但不予解决,反而推卸责任,故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某甲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某诊所,认为该诊所因自体脂肪填充手术失误,造成其身体损害。首先,某甲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单据、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现某甲均未提交,某诊所对某甲就诊的事实亦不予认可。根据某甲的陈述,其进行自体脂肪填充手术的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期间,但某诊所的营业执照显示,该诊所成立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某甲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综上,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某诊所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某诊所退还医疗费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
构成要件: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注意:之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只是在实体审查时,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的相关法规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案由一般写什么
答:案由需要包括以下要素:1、案件类型:简要说明案件所属的法律类别,例如合同纠纷、侵权行为、刑事犯罪等;2、事实描述:简要概括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3、法律依据:列举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法条或法律条款,作为起诉或诉讼的依据;4、进一步说明:根据具体的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
答:法律分析: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答: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

最高法院关于案由的确定
答: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案由怎么写
答:法律分析:1.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可以参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2.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不在要求诉状中记明案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

案由一般写什么
答: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作了规定。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

民事与商事案件案由规定
答:法律主观: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

离婚财产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
答:离婚财产案件的案由确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婚姻家庭纠纷。具体可分为,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等。【法律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条12.婚约财产纠纷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14.离婚纠纷15.离婚后财产纠纷16.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7.婚姻无效纠纷...

行政诉讼的案由如何写
答: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

行政处罚的案由的构成还有确定方法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 想必大家肯定都有听说,我们身边肯定也发生过很多有关行政处罚的事情。行政处罚就是处罚一些违反法律或者是违反规定的事情的处罚。对于行政处罚我们国家的最高法院是有着通知的。行政处罚案由的确定方法是按照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来进行确定。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