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领取低保 条件 2019北京低保申请条件

作者&投稿:佐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北京市城乡低保的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1000元,标准从2018年1月起实施。
(调整前标准为:900元)
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均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
注: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差额补助。
二、城乡低保的申请条件、材料及程序
分类
城乡低保内容
承办部门
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还要对家庭财产状况有一定的要求,具体可咨询承办部门。
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有一定的要求,具体可咨询承办部门。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依据:摘自《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6条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父母和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注:关于赡养费的核算方法,建议具体咨询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民政科)。
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材料
(对材料的具体要求请咨询承办部门)

1、申请书;
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3、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收入证明(若是本市在村务农人员,由户籍地村委会出具当事人收入凭证,无法出具的,由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若是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及个人收入凭证)。
5、相关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咨询承办部门。
申请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并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2、街道(乡镇)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北京城市低保申请条件流程及最新标准
申请条件
满足下面任一条件即可: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2、城市低保对象中,符合粮油帮困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
低保标准
2015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650元
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表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包括家庭其他有收入人员,如家庭成员在困难企业工作的,收入证明应由企业及其上级(集团)公司,市或区县主管委、办、局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
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或求职证明
离婚证明
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其他材料
1、原国民党人员需提交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转业等身份证明;华侨身份证明;因公致残返城知青身份证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2、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3、夫妻另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指与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居民结婚,并在城区定居)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离退休证及其他收入证明;
5、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和领取生活补助费凭证材料等;
6、与企业签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收入证明);
7、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其他收入证明;
8、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保释候审等证明材料);
9、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凭证及复印件;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
11、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及复印件;
13、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分享此项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14、已购住房或预购住房的相关手续证明及开支情况证明;
15、家庭其他房产情况;
16、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7、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3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办理地点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街道(社保所)地址电话
区县民政局地址电话
办理时限
区县民政部门自居、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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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请低保有什么要求~

一、北京市城乡低保的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1000元,标准从2018年1月起实施。(调整前标准为:9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均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注: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差额补助。二、城乡低保的申请条件、材料及程序分类城乡低保内容承办部门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申请条件1、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要对家庭财产状况有一定的要求,具体可咨询承办部门。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有一定的要求,具体可咨询承办部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据:摘自《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6条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父母和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注:关于赡养费的核算方法,建议具体咨询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民政科)。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4)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具体要求请咨询承办部门)1、申请书;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3、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4、收入证明(若是本市在村务农人员,由户籍地村委会出具当事人收入凭证,无法出具的,由部门内部调查核实;若是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及个人收入凭证)。5、相关证明材料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咨询承办部门。申请程序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并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2、街道(乡镇)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3、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北京市城乡低保的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1000元,标准从2018年1月起实施。(调整前标准为:9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均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注: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差额补助。二、城乡低保的申请条件、材料及程序分类城乡低保内容承办部门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民政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申请条件1、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要对家庭财产状况有一定的要求,具体可咨询承办部门。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有一定的要求,具体可咨询承办部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据:摘自《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6条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父母和已成年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注:关于赡养费的核算方法,建议具体咨询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民政科)。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4)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材料(对材料的具体要求请咨询承办部门)1、申请书;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3、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4、收入证明(若是本市在村务农人员,由户籍地村委会出具当事人收入凭证,无法出具的,由部门内部调查核实;若是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及个人收入凭证)。5、相关证明材料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咨询承办部门。申请程序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并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2、街道(乡镇)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3、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