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级干部异地任职,住房怎么解决

作者&投稿:胡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当前,安庆市直单位及各县(市、区)都有一定规模的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党政领导干部异地交流任职,是改善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队伍整体实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有利于干部个人的历练与成长。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要不断完善干部异地交流制度,从制度上关心关爱身在异地的他们,帮助解决生活等实际困难,使他们更好地为党、为人民努力工作。
      一、形成的原因
      异地交流任职干部一般是指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在职干部,其中家庭居住地主要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形成干部异地任职的原因,一是为增强干部队伍活力,近年来各地开展了公开选拔、双向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地区间干部交流,形成的异地任职。二是按照《党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县党政及部分关键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异地干部任职。三是每年军转干部转业安置,也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异地任职干部。
      二、存在的困难
一是增加生活成本。首先是交通费用,由于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一致,每到双休日和节假日,异地任职干部经常在两地之间奔波,累计下来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与此同时,异地任职干部还要妥善解决饮食起居等问题,目前购(租)房屋、餐饮等问题基本上都是个人自行解决,这也是不小的经济负担。
二是难以兼顾家庭。异地任职干部在单位上是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家里是家庭的顶梁柱,处于“上有老、下有下”境地。由于异地任职,绝大多数干部长期处于夫妻分居、子女分离的状态,难以照顾到家庭。为了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照顾家庭,他们不得不频繁往来于任职地和家之间,难免会分散精力、耽误工作。
      三、意见建议
一是出台交通补贴制度。建议参照部分地区的做法,出台安庆市制度办法,对于异地任职干部往返交通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弥补因异地交流而增加的个人交通支出。
二是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建议县级及以上行政区设立异地任职干部住房补贴,通过货币化的形式,给在任职地未购置房产的异地任职干部适当补助。
三是探索建立配偶工作调动制度。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其配偶按照前、后单位性质相同的原则予以随行调动,并保留再次调入原单位的权利。(殷会夫 九三学社安庆市委)
      附件:参阅资料(共三份)
1.抚州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抚财行〔2020〕14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的交通保障工作,根据《江西省财政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赣财行〔2019〕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保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是指根据组织决定,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区)的省、市、县三级党委管理的现职领导干部。
      二、家庭居住地主要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没有配偶的则系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
      三、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据实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其中:跨省交流到我市任职的每年不超过6次(一往一返计1次,下同),市外交流到我市任职和市内县(区)之间交流任职的每月不超过2次。
      四、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比照我市同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乘坐工具等级凭据报销(不含出租车票),不报销伙食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五、如选择自行驾驶汽车往返的,由本人据实确定往返总里程数,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可按等距离高铁车票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0.72元/公里、其他人员0.45元/公里)报销往返交通费(不得报销过路过桥等费用)。
      六、本人、配偶(没有配偶的为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任职工作地购买了住房的,自新房交付或二手房过户3个月后,不再报销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费。
      七、各单位对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报销往返交通费要按月进行登记备查。登记内容包括:往返目的地、往返时间、选择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报销交通费金额等。
      八、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费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交通费用”科目,由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财政不另行追加经费。
      附件:交通里程参考表(略)
2.抚州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抚州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管理规定(试行)(抚财行〔2020〕20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管理,保障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履职和居住需要,现就 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是指根据组织决定,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区)的省委、市委管理的现职领导干部。
      二、凡具有存量房源的单位,要优先调剂解决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居住用房,发挥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现有存量房源不足或不具备居住条件,确实无法从现有公房中调剂解决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为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
      四、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事先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租赁理由、住房地址及建筑面积、租金及租赁时限等。
      五、单位为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一般仅限于本地中档住宅小区、公寓。严禁租住高档公寓、高价地段房源以及别墅、宾馆、饭店等。租赁的建筑面积标准:地厅级干部120--140m2,县处级干部100--120m2。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
      六、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为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高标准装修或重新翻修租赁周转住房,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七、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3个月内腾退租赁周转住房,并结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
      1.本人、配偶(没有配偶的为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任职工作地购买了住房的。
      2.本人调离或退休;
      3.应当腾退租赁周转住房的其他情形。
      八、市政府对各驻外机构租赁周转住房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费用由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财政不另行追加经费。
3.菏泽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菏泽市解决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方案(菏人社〔2020〕53号)
      为做好解决全市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广大工作人员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
      (一)本方案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全市机关、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
      (二)本方案所称夫妻两地分居是指因工作原因分居在不同县区、不能经常生活在一起;工作人员夫妻在同一县区之内、同一城区(含市直、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之内的分居问题不在本方案解决范围;
      (三)夫妻分居三年以上且年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
      (四)符合人员调配和编制管理的规定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范围,逐步予以解决。
      二、时间安排
      每年7月集中开展解决夫妻分居问题工作。
      三、组织形式
      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主要以人员对调方式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以人员对调方式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对调人员所在单位性质相同、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个人学历、年龄、专业和职称等条件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建立市级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对接平台,采取定期集中对接方式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一)申请。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人员每年6月上旬向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提交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请,填写包括个人与配偶基本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申请调往县区及单位等信息的申请表格。
      (二)审核。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及配偶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通过后的申请人信息纳入本县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数据库。对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写明不能通过的原因,相关资料补充完整后可以重新申请。
      (三)对接。市组织人社部门每年7月份上旬召集由各县区组织人社等部门参加的全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对接协调会,各县区按照有进有出、总体平衡的原则,从数据库中进行集中对接。本年度对接不成功的,下年度可继续对接。
      (四)公示。对接成功的人员,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人员调配手续。
      四、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做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重点,及时协调解决:
      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者、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人社部门审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人事纪律
      解决全市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牵涉面广,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要成立专门办事机构,抽调分管领导和政策性强、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做到领导落实、力量落实、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对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人事档案以及有关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要依照组织人事纪律严肃处理;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解决夫妻分居资格的,除退回原单位外,3年内不得参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人员申请。
      六、其他
      (一)本着先试点后推广、审慎推进的原则,2015年先选定我市卫生系统,做为解决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试点,试点期间只对卫生系统内工作人员进行人员调配,市直单位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全面推开。
      (二)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我父亲是47年参加工作的离休老干部(企业离休),17级,现在是正处级。拜...
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作为申领住房补贴的依据。已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及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九、转业干部已享受部队住房货币补贴问题军队转业干部按照[2000]后财字第18号文件规定已享受部队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即为按[2000]后财字第18号文件规定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达标,核定为本人有房面积...

异地任职家庭方面怎么处理
答:3. 心理支持和社交活动:在异地工作可能带来的压力和孤独感,可以寻求心理咨询,或者通过参加社交活动、结交新的朋友来缓解。4. 政策支持:部分地区可能提供针对异地任职干部的家庭支持政策,如提供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帮助,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5. 自我调整:对于异地任职的家庭问题,个人需要积极调整...

前府后庙有何说法
答:其他功曹、主簿、参军等,就是办公室主任、处长、科长之类中层干部,只要是当地政府拥有产权的空置房屋,通常也能享受廉价入住的待遇。相反,京朝官住房的解决方式却经历了很大变化。由于京朝机构及供职人数的不断增加,政府财政无力再沿袭两汉时的大包大揽,到隋唐时,绝大多数的中央部门都不再提供官邸,...

如何完善干部交流制度
答:党委主要领导可异地交流任职,但政府主要领导应尽量在当近产生。这样可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调动班子干部的积极性。领导干部异地交流原则上应带家属,接受地要妥善解决好交流干部家属、子女的入学和工作安排问题,在政策范围内统筹解决好交流干部的住房问题;不便带家属的,则给予适当的...

外省未婚军转干部已在南京购房的可以在南京安置吗?
答:(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本地工作满5年;或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 (2)营职以下的外省籍干部,配偶在本地地方工作满8年;或与本地人结婚满5年;或在边防、海岛、同原、沙漠等艰苦地区(边远地区类别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和从事飞行或潜艇工作满10年,配偶在本地...

处级领导异地任职住房规定
答: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这种私密性比较强的问题,就不要拿到网上来问了 而且单位对于每个人也不一样

为什么党政机关一把手要异地任职
答:如果让官员异地任职,人们的官本位思想就会弱化,大部分业务尖子也就不会放弃自己热爱的工作去当官了。最起码人们对于同龄人的当官,心理平衡些了。总之,领导干部不在自己的成长地任职,不仅可以比较简单地选出真正愿意为国家作奉献的有德之人,并可以有效地防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腐败,还可以弱化当前社会上的官本位思想。

中发86年6号文件
答: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异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异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方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新建住房的...

我能享受住房补贴吗
答: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

我是吉林省公务员今天63岁,丈夫是军人,住房83平米,但没有产权,每月还需...
答: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