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死过人的二手房能退房吗?法官:不一定! 法官提醒:二手房买卖 这十类风险房谨买

作者&投稿:乘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有很多购房者表示:“我不介意二手房、但我介意死过人的二手房”。

死过人的二手房常常会给人带来精神恐惧,长期居住会影响居者的健康,所以极难卖出去或者往往要比市场上的房子便宜不少。因此很多房东或者中介卖二手房时会选择隐瞒房屋曾经死过人的事情。也曾经有人因为买到过此类房子走法律程序申请退房成功。但并不是所有死过人的房子都能成功退房,这还得看你买的是不是“凶宅”。

余姚的温女士花了100多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被告知这处房产是“凶宅”。温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经两次公开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温女士为何败诉,所谓“凶宅”究竟怎么个说法?

案件审理凶宅一说存在争议

据余姚法院的丁法官介绍,我国目前尚无有关“凶宅”的法律认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凶宅”也无法界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温女士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均予以采信,但就非正常死亡一说还是存在争议。

法院在调取公安机关的笔录时发现,笔录中记载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等恶性事件,很有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这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的概念。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房屋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居住生活的,难免会有生老病死的事情发生;“生老病死”没有特别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对房屋周围造成严重影响,系生活的正常范围。涉案房屋内确实有人死亡,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审查,也没有相关尸检报告,该人员的死亡原因无法证明。

丁法官认为,从民间对“凶宅”的定义来说,答案各种各样,但仅停留在各自理解的范畴内,文化程度不同理解也不一样,很难成为合同撤销或解除的理由。更多情况下,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定,同时需要提出诉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律师观点无明文规定卖方有告知凶宅信息的义务

就“凶宅”的适用法律、如何举证等,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这样释义:从我国法律层面来说,没有对“凶宅”进行定义。一般认为,“凶宅”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由“凶宅”买卖引发的官司,全国各地均有;涉及此类案件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法律规定来理解。对于业主故意隐瞒凶宅信息将房屋出售的,目前司法部门倾向于三种处理方式:撤销买卖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解除买卖合同。如果是中介隐瞒“凶宅”实情的,则无权收取中介费且需赔偿损失。

当前,还没有明文规定卖方有告知“凶宅”信息的义务,那么,作为买方来说,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呢?

胡律师提醒购房者:首先要有避免购房纠纷的意识。购房时要多方查证,事先做好调查,通过周边居民了解出售房屋的使用情况;其次是双方协商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全证据,除了形成书面购买协议外,最好让卖方签署一份非“凶宅”承诺书,或是采用录音证据保全的办法,发生购房纠纷可作为原告举证。以避免买到“凶宅”惹来纠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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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经济官司法官费用,签过买卖二手房合同了,买方又不想要了,卖房要起诉,打官司费用要多少?~

  打经济官司,最主要的费用支出主要有两部分。



  第一部分:诉讼费(费用由人民法院收取),具体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主要涉及的是案件受理费,关于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根据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所以你要确定你的诉讼请求的金额来具体计算。



  二、 法条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二部分:代理律师费用



  这个收费情况不尽相同,主要取决于诉讼标的物的价值以及代理律师的名气。代理费一般按标的收取,即纠纷房产的市场价,按这个市场价的一个双方协商的比例来收取代理费的,这个代理费都是双方谈的,没有一定的数额。律师不同收费不同。



  第三部分:附件(仅供参考):



  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操作流程和收费标准



  一、当事人电话咨询,仔细阅读我的博客上的有关文章;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准备文件资料和证据,约定面谈的具体时间;



  二、当事人携带全部案件材料到本律师办公室面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其它法律文书,当事人交纳办案成本费3000元至5000元;



  上海本地且证据材料齐全、较为有利的,交纳办案成本费3000元;外地案件,长三角的,交纳办案成本费4000元,其它地区的,交纳办案成本费5000元;如果是上海的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残缺不全、需要律师做较多的调查取证工作的,交纳办案成本费5000元。



  如当场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支付咨询费500元。



  三、当事人陈述房屋交易过程和争议焦点,本律师拟定起诉状,定稿后打印出起诉状,当事人签名;复印全部证据材料; 如果当天来不及做好起诉状、来不及复印全部证据材料,当事人先回家,本律师及助理复印、整理证据材料,第二天第三天与当事人通过电话、网络交流起诉状内容,定稿后打印出来由当事人签署。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五日内,当事人支付案件代理费;



  四、本律师及助理代为调查取证;当事人补充证据;



  五、本律师整理备齐全部起诉材料,到法院申请立案;将法院开具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单给当事人,当事人缴纳诉讼费;法院立案; 如需申请财产保全,本律师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准备财产担保,向法院交纳保全费和担保财产,办理申请财产保全手续;



  六、法院传票下达,等待开庭;



  七、法院开庭审理;如果调解结案,法官作出调解书,双方签收;如果调解不成或者我方不愿调解,本律师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等待判决书;



  八、收到判决书后,如果胜诉,达到了诉讼目标,当事人支付代理费余款;



  如果败诉或者部分败诉,未达到诉讼目标,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当事人退回全部或者部分代理费;



  九、如对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或者我方提起上诉,进入二审,本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胜诉后,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一审阶段代理费标准一半的代理费;



  十、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执行文书下达后,陪同指导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税手续和过户手续;



  如有约定代理申请强制执行、陪同办理审税过户手续应支付一定的代理费,办理完过户手续当日,当事人付清执行代理费。



  案件证据材料:



  当事人需要准备的主要证据材料有:(一)当事人当初与房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让协议)、支付购房款凭证(银行转账凭条、房东签署的房款收据);(二)房东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购房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最新产调;(三)动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动迁户的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或契税免税证等;(三)房东移交给购房者的房屋资料(进户通知书、房屋交接书、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手册或物业服务手册、房屋维修合同等);房东已经缴纳的进户费、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发票收据等;(四)购房者收房后的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发票收据;购房者装修该房屋的装修施工合同、装修材料款发票收据和装修费发票收据等。



  公用事业费指自来水、电力、燃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的初装费、开通费、使用费。



  代理费标准:



  如实行风险代理,案件代理费一般在3万元—7万元,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当事人的合同效力情况、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完善,结合系争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总价,协商确定代理费数额。代理费数额的确定标准主要是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最低不低于2.8万元,最高不高于30万元。



  如实行普通代理,代理费标准是同种情形的案件风险代理代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最低不低于1.2万元,最高不高于6万元。



  如果购房者当初购房时是本律师代理审查把关、拟定买卖合同的,一律实行风险代理,代理费数额不高于本律师代理同类型同情形案件平均市场价的六折。



  代理费支付方式:



  风险代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支付代理费的80%,收到一审法院的结案法律文书后三日内付清余款,或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三日内付清全部代理费。如最后败诉,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退还全部或者部分代理费。



  普通代理,代理费与案件代理结果不挂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当事人即当场支付代理费,或者签约后三日内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付清代理费。



  谢谢采纳!

二手房买卖纠纷有增多的趋势。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房屋买卖纠纷同比增长近40%。以下为日常出现的十类常见“风险房”风险提示。
提示一 慎选抵押房
2015年,韩先生购买了张女士的一处房屋,该房是张女士通过按揭方式购得,后抵押给银行借款。韩先生遂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韩先生支付购房款后,张女士却迟迟不办理解押,期间因其他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如果在解除抵押的过程中卖房人不解抵押,将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因此购买房屋要谨慎购买抵押房。如非要购买一定要妥善签订合同,督促卖房人解押。
提示二 防范抵债房
2013年陈老太抵押房产向人借钱,委托万女士代办相关事宜。后陈老太未能偿还借款,万女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陈老太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常先生的买卖合同。法院认为该房存在交易价格明显过低等众多疑点,合同显失公平,判决撤销了合同。
【法官提醒】用房屋买卖做幌,变相以房抵债,当借款人无力还款就将房屋低价转卖的情况时有发生。买房人在遇到低价房时不要急于交易,需审核出售人的所有权情况。
提示三 巧签共有房
2010年景先生将房屋出售给马先生,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支付了定金。不久景先生妻子告知马先生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征得同意擅自卖房合同无效,后景先生也不再履行合同。马先生去世后,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景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终未支持马先生子女的诉求。
【法官提醒】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无效,因此购房者买房时需了解售房人的家庭情况,如已婚需让其配偶签订知情同意书,如卖方有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话,则要特别警惕。
提示四 看清多户房
2015年董女士将房子卖给王女士,约定房主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将原有全部户口迁出,否则将支付总价10%的违约金。不过董女士继子的户口一直未迁,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该诉求。
【法官提醒】双方约定的逾期迁户条款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在交易实践中,涉及户口迁出问题可以通过约定违约后果的方式,来督促卖方积极履行户口迁出义务。
提示五 验明学区房
2009年马先生为孩子上学,通过中介以高于周边房价16%的价格买了一套“学区房”。签订合同后,马先生才得知购买的不属于重点校划片房屋。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中介赔偿差价损失,并退还居间费。中介则称,合同中未约定购买的是学区房,故不同意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合同未作相关约定,因此对马先生主张差价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中介没有尽到谨慎审查责任,判决中介退还居间费。
【法官提醒】购买学区房的买房人,一定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政策及入学指标使用情况,其次要将购买学区房这一特殊目的写入合同。
提示六 慎选央产房
2015年李先生将一套央产房卖给小何,约定过户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后因购房指标限制,小何花掉一定时间卖掉名下一套房屋。不过在房源核验中,因房屋未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被退回。等李先生走完手续后,已超过约定过户时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何支付违约金1万元。小何则认为责任在李先生。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并结合具体情节判令小何偿付李先生违约金8000元。
【法官提醒】买方购买房屋需了解房屋来源、性质及是否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卖方则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完善相关上市手续,从而保证双方签订的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提示七 警惕代理房
2010年旅居国外的周女士委托孙先生代为出售一处房屋,委托范围为卖房手续的前期事宜。后孙先生通过中介将房卖给赵先生。周女士回国后,认为房屋成交价过低,拒绝履行合同。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中介退还居间费等。法院认定孙先生越权代理,中介有重大过错,赵先生因未审核代理权限,也负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实践中经常出现委托人代签合同的现象,遇此种情形,购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要求其提供委托书,同时出示房产证原件及业主身份证明等,防范代理人无权代理,或因房价上涨业主以不知情为由拒不卖房。
提示八 慎选在租房
2013年李先生将房子租给梅先生,期间又将房子卖给杨先生。后梅先生以李先生出售房屋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10万元。法院认为,有证据表明梅先生知晓房屋出售一事,故驳回其起诉。
【法官提醒】不少二手房出售时处于出租状态,为避免纠纷,买房人最好要求租户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等材料。
提示九 了解拍卖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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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过好户就不太好退了,若没过户的话,那定钱拿不回来了,房子不买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