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教职人员是不是可以长时间居住宗教场所? 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要受到什么处罚?

作者&投稿:饶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可以的,只要寺院的住持同意,您住一辈子都可以;不过我们住在寺院,通常不要白住,因为“施主一粒米,大如须弥山;今生不了道,披毛戴角还”,用了寺院的水电饭食及住宿场地,一定要随喜供养,或者为寺院做义工,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一般去修学的,或者去帮忙修福的没问题,有能力的可以付些生活费,没有能力的可以多做一些事!

对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规定~

放入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受法律保护。集体宗教活动一般是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在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按照教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扩展资料: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教事务条例

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本省省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
(三)宗教教职人员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宗教事务条例

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如: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或传统接受信徒奉献(供养)的财物,从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一定的工资或必要的生活费用。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的处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15修正)
答:管理组织成员在相应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或者散发宗教宣传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信教公民的请求,可以根据...

宗教教职人员的标准
答:知识和技能:宗教教职人员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技能,包括对教义、教规、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了解,以及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具体到不同的宗教和组织,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天主教的神职人员通常需要接受长时间的培训和教育,并经过神职人员的认证;而伊斯兰教则对教职人员的品行和信仰要求...

重庆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答:第二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涂改、转记、伪造、销售。无有效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和教务活动。第二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宗教活动和教务活动;(二)参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三)接受宗教教育,从事宗教学术研究和交流。第...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答: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所在宗教团体和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该宗教团体登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教务活动。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办理农村低保扶贫贷款,查征信吗
答: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答:辞去、被解除宗教教职或未经认定发证、备案的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从事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参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设施、文物和环境。第十八条 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以及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赴外省主持宗教活动,须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之规定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
答:法律主观: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等。法律客观:《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答:凡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照本教教规、教义和习惯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教职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宗教团体按本教的教规和习惯...

宗教教职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答:如: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或传统接受信徒奉献(供养)的财物,从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一定的工资或必要的生活费用。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的处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