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修改)

作者&投稿:尧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 来进行管理,严把质量关。那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都包括哪些条款呢?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 法律知识 的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 拆迁 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 环境污染 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 证人 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中的内容,我们要注意,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把质量和安全问题放在建筑工程的首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好建工工程的质量,并保障好工人的生命安全,做到安全生产,高效生产,高质量生产。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第十条 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第三章 环境保护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第十五条 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第十六条 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第十七条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第十八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第十九条 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安全施工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答: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做到砖砌围墙压顶,彩板围挡横平竖直,并结合...

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的方法
答:这样你就会对现场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所以要做一个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一定要做到多走,多看,多想,才能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三、发现问题后,要想多种办法予以解决 围绕三级进度计划,项目经理每天要非常清楚去做什么,属于施工组织的.与工程部、施工单位沟通解决;属于设备材料方面的与机动部、供应商沟通解决...

施工现场管理方法
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平时要随时积累工程情况资料,发现问题,思考解决的办法,或及时汇报共同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在工程例会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最不满意、提出最多的就是工程款的问题。因此,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拨付必须有详细计划,保证工程各方面有计划的进行。4、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对监理单位人员的约束 在...

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答: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注意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安全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措施这三个方面。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1.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

现场施工管理措施?
答:一、现场施工管理方法 (一)技术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施工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主要有:技术责任制度、图纸会审制度、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制度、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以及工程测量、计量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工作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答: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划分的功能区搭设暂设,堆放材料设备,并规定相应的制度,对违规者予以处罚,以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有序。如果因工程需要,要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时,应当先向项目监理部和业主提出申请通交流电 后方可实施。(2)督促施工单位成立现场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把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提到项目管理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

如何做好一个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答: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保证万家惠铁西市场工程顺利展开,确保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到施工现场,特制定本工程管理处罚制度。一 、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向建设单位交付一个满意合格的工程,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
答: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