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高速公路征地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于政府征地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么?如题 谢谢了

作者&投稿:油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核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意见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办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地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征地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度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停产待业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安装费、空调迁移费。
  5、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价格补偿。
  1、征收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等情况给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木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树种植的工程设计规定和现实收入状况实际评估补偿。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别用途林进行补偿。
  4、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能搬迁或移栽的补偿搬运费和移栽费,不能搬迁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5、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三、住房搬迁安置
  住房搬迁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住房进行拆迁并以安置的行为。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购房价格按优惠价格给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4、强制拆迁
  (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征地时具有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培训就业
  1、开展职业培训。
  2、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3、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自主创业的税费。
  4、用地单位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5、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6、安排公益性岗位。
  2、养老保障
  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年满16周购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列为养老人员。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先一次性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4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和集体负责60%,财政负责40%的比例共同负担。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实际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符合条件的补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同意后,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天。
  (五)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征地部门核准。
  (六)报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刑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最低生活保障
  把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
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征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在具体操作中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之分。如果被征收的是集体土地则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如果是国有土地则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
其次,土地征收还应该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来操作。我可以告诉你在土地征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5、

土地管理法

征地补偿法律依据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户可以从公告上了解相关情况。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民组和民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国家制定了征地监管相关政策,建立了征地工作指导、监督和定期专项检查等机制。同时,严格审查征地报批资料,对征地批后实施动态监管,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拖欠、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货币补偿安置外,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性文件。(耕地保护司)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征地主体的唯一性。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在国家与集体所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双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府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3)征地条件的补偿性。国家建设征均集体土地,篓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答: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高速公路征地在红线内的需要进行征地补偿,但是具体的整体标准各个地区不同,例如河北对于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高速征地是由地方政府还是中标单位赔偿?
答: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征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再依法出让给用地单位用于公路...

高速路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答: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现在我国各省份可能还有很多重大的高速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全程所要经过的地区的征地补偿...

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补偿
答:法律分析: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补偿内容包括: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若干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

高速公路两边征地红线
答: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新建公路...

修建高速公路占用居民房屋、土地,国家应该怎么补偿?
答:各地标准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 查询。参考如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

国家修高速公路占地用补偿条件
答: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由于各地的土地价值有所差异,所以各省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且如果想知晓片区内的具体补偿标准,还是要以补偿安置方案为准。法律依据:《中华...

我想知道高速公路建设取土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位法律专家帮帮我呀
答:可以,但是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公路省级部门等所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动工的;所有相关事件都做得面面俱到包括所有牵扯到的部门手续全部办妥才可以进行也包括挖沙的矿产和水利部门的手续还有牵扯到村级土地等等的相关补偿。法律...

高速公路两边征收多宽
答:一、高速公路两边征收多宽1、高速公路征地两旁的范围是30米。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也就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