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的职能是什么?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仪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验室人员实行定岗、定职、定责。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条例。

一、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

1、协助实验室主管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

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具体完成实验教学的准备与指导、成绩考核、批改实验报告等任务。

3、严格执行校、院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制度,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做到帐、卡、物相符,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完整。管好、用好低质易耗品等物资。

4、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及教材,制定高水平的实验方案,解决本专业实验技术上的关键问题,开设新的实验项目。

5、指导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项目开发工作。

6、 指导担任新进教师的实验工作,承担中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提高工作。

7、围绕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进行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8、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9、实行坐班制。

10、承担实验室主管分配的具体工作,做好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中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

1、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设计实验方案,制定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并组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指导学生实验,批改学生实验报告,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严格执行校、院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制度,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做到帐、卡、物相符,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完整。管好、用好低质易耗品等物资。

4、担任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安装、验收、调试、检修、使用、编制操作规程等技术工作。

5、协助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实验技术工作。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6、承担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提高工作。

7、做好环境保护、安全保密及清洁卫生工作。

8、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9、实行坐班制。

10、承担实验室主管分配的具体工作,做好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初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

1、可担任实验一门课程的实验教学。严格指导学生实验,负责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问题。

2、熟悉本实验有关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的原理、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并能对其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从事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3、 严格执行校、院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制度,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做到帐、卡、物相符,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完整。管好、用好低质易耗品等物资。

4、参加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在高级或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制定有关实验规程,做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实验技术工作。

5、做好环境保护、安全保密及清洁卫生工作。

6、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7、实行坐班制。

8、承担实验室主管分配的具体工作,做好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实验技术员职责

1、可担任一定的实验教学,掌握有关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

2、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方法和步骤,通过试讲和预做,经实验室主管批准,可以指导学生。

3、熟悉有关仪器的性能、运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掌握常用材料、试剂等的性能,并能妥善使用和保管。保证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完整。

4、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和管理,能拟定一般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维护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事故预防和卫生清洁工作。

6、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7、实行坐班制。

8、承担实验室主管分配的具体工作,做好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几年评选一次?~

  找了不少时间也没找到具体的。不过建议你看看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做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2年以上运行时间。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和建设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获批准建设的实验室须填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要求,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应坚持“边建设、边开放”的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建设并保持重点实验室核心人员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书,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重要学术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重点实验室不允许以其名义,设立经营性实体或分支机构,禁止从事或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主管部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三十六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有关厅局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四十一条 各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先进陶瓷与加工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职能是什么?
答:实验室的核心职能在于推动新理论、新方法和新工艺在先进陶瓷产品设计与加工中的应用,强化“加工技术”这一交叉学科的地位,它融合了机械制造工程学、材料科学与计算机科学的精华。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职能
答: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和卫生工作、科技发展趋势及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医疗卫生科学技术及卫生管理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其目标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进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

江苏省专用集成电路设计重点实验室实验室-职能
答:致力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验室的核心任务是以科学研究为核心,以创新为驱动力,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保障,目标是科研服务社会经济,培养高素质、高科技的复合型人才。

中国科学院环境与应用微生物重点实验室实验室-职能
答:中国科学院环境与应用微生物重点实验室致力于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的前沿研究,其主要职能是解决国家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以及区域污染治理方面的重要科学和技术难题。实验室的重点工作围绕环境微生物与污染物的生物处理展开,深入探究微生物在这一过程中的绿色催化工艺及其机理。实验室还关注生物质废弃物的微生物...

实验室系统结构设置的内容及人员职责
答:人员职责方面,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实验员则负责实验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科研人员是实验室的研究主力,负责科研项目的设计、实施和成果产出。技术支持人员为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解决实验中的技术问题。行政管理...

项目部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答:项目部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1 1、实验室主任为本公司最高管理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贯彻执行CNAS—CL01(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要求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2、确立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领导建立管理体系,为体系建立和运行提供资源...

南昌航空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职能工作
答:首先,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规划和建设各类实验室,确保教学和研究活动的顺利进行。他们组织论证并制定设备购置计划,确保科研需求得到满足。此外,他们负责采购仪器设备和家具,包括大型设备的维修和报废处理,以及对固定资产如设备的详细记录和管理,包括建账建卡,确保资产的有效追踪和利用。实验室的日常维修...

化验室的主要功能有那些?
答:(3)检测实验室一功能角度。实验室的地位极其重要 轻工、石油、化工、冶金、轻纺、造纸、医药、食品、建材、机械电子等产业部门都离不开化验室,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学、规范、严谨的化验室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有效地管理,并充分发挥化验室的职能、作用...

实验室动物中心属于什么目标职能
答:1、科学研究支持:实验室动物中心为生物医学、药物研发、生命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提供实验动物资源和技术支持,通过饲养、繁殖和管理各种实验动物,确保其健康和质量,为科学家提供可靠的研究材料。2、动物实验服务:实验室动物中心为研究人员提供动物实验的设施和技术支持,包括实验设计、动物模型建立、实验操作、...

艾滋病检测点的职能有哪些?
答:(一)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二)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三)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四)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