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作者&投稿:亓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的增长,提高人口的素质。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第三条 自治县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都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的实施。各单位均应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提倡晚婚晚育。汉族公民,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少数民族公民,男性23周岁、女性21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22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第五条 生育必须有计划,不得非婚生育,不得计划外生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港、澳、台同胞或归国华侨在自治县境内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少数民族夫妻,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汉族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四)夫妻一方因公致残,其伤残程度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夫妻,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丧偶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丧偶或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第八条 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允许生育一个孩子。第九条 农村人口中确有实际困难的少数民族夫妻,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第三个孩子;
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汉族独生子女户,以及有其它实际困难的汉族夫妻,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
在自治县彝族聚居区、乡所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汉族职工,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条 依照本补充规定生育的孩子死亡后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
符合本补充规定再生育孩子的,其间隔时间,少数民族应为三年,汉族应为四年。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第六至第十条规定的生育数,均包括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前的子女。第十二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第六至第十条的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列入生育计划,由自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给准生证,方可生育。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为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一方常住户口在自治县内,另一方户口在自治县外的,均按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节育应采取综合措施,以避孕为主。
已生育两个孩子的汉族育龄夫妻和已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育龄夫妻,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两地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本着谁用人谁管理和谁留宿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进行综合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未作变通的,均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自本补充规定批准施行之日起,自治县以前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再变动。第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措施。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都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的实施。自治县内各单位,都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司其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公民,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男性23周岁、女性21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22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不得非婚生育。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
(四)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五)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县定居的;
(七)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夫妻,第一个孩子四周岁以上的;
(八)汉族职工在自治县彝族聚居区、乡所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连续工龄八年以上,第一个孩子四周岁以上的。第七条 农村村民中的汉族公民,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第一个孩子四周岁以上的,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八条 夫妻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允许生育一个孩子。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夫妻,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少数民族村民中再婚的夫妻,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或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第十条 农村村民中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夫妻,第二个孩子四周岁以上的,经过批准,可以照顾生育第三个孩子。第十一条 依照本补充规定生育的孩子夭亡的,经过批准,可按本补充规定再生育。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生育数内,包括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前的子女。第十三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人口控制计划内,审查同意后,发给准生证,方可生育。第十四条 汉族公民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可以自愿选择,执行一方的生育规定。第十五条 节育应采取综合措施,以避孕为主。
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汉族育龄夫妻、已生育三个孩子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育龄夫妻,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非农村村民,另一方为农村村民的;一方常住户口在县内,另一方户口在县外的,均按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实施以前,自治县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再变动。
本补充规定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补充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第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第五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口,另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可以依照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六条 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或者女方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时间两年以上的,不适用本变通规定。第七条 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孕环情监测服务。对达到生育政策规定数量上限的育龄妇女,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给予奖励。第八条 对违法生育人员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视情节追究其责任。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答:的有关规定,对婚姻案件和纠纷所作的处理,继续有效。12.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县内的彝族、其他少数民族以及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13.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14. 本补充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答: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十四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答:12. 本补充规定施行以前,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婚姻案件和纠纷所作的处理,仍继续有效。本补充规定未规定的条款,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13. 本补充规定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14. 本补充...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自治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办法,由自治...

2021年四川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及报考条件(含高校专项及学校名单...
答:(一) 考生资格申报: 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县的考生,如拟报考相应类别专项计划,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高考报名并按照《四川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享受录取照顾考生及特殊类型招生考生的申报与公示办法》(可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规定的专项计划申报办法自行申报。在规...

两个少数民族是否可以生两个孩子
答: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 连接:http://www.mabian.gov.cn/zcfg/flfg/2007-05-24/1065.html 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的汉族夫妻和城镇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五条 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

95年凉山州有计划生育吗?
答:没有。1988年11月2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所以95年是没有的。我国的计划生育的政策开始于1971年。

请问男方是彝族但现在是城镇居民,女方是瑶族农村,所生的小孩能享有少数...
答: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适用本条例第...

浅谈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婚姻法的区别
答:但 学 传统婚姻习惯法在现实社会中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具有这种影响是有深刻的原因 的。 第三部分是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该部分论述了彝族传统婚姻 法 习惯法我国婚姻法冲突的各个方面。这种冲突造成了彝族地区婚姻秩序的紊乱,阻碍 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了彝族人口素质的下降,...

2023四川乐山马边彝族自治县事业单位笔试科目
答:规定加分;三支一扶及特岗教师人员按《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规定加分;西部志愿者人员按《关于推动四川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分。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23四川乐山马边彝族自治县事业单位笔试科目"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