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抬头也是公司名字 但客户打钱却是以个人名义打过来的,这样可以伐 增值税发票,是先开票后给钱还是先给钱后开票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作者&投稿:百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可以啊,那就可以认为是客户公司暂借客户的钱的来垫支支付您公司的货款。总之,给发票时候就是问清楚客户的抬头,纳税人编码之类的就可以啦。客人要你开什么,在您的权责范围内给他开就是啦。以后的责任就不在你那里了。

  • 注明一点:公司账户的钱不能直接转账给个人,除了那些授权的(例如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但是个人能够将货款之外转账到公司账户。



严格来说是不行的,只能按发票上的公对公汇款。
但现在很多实操中,也有这种情况,税务机构了也不会不怎么管

问题不大的,因为确实有实际交易存在。
最好还是公对公的,尽量减少这类交易。免得税务问起,解释起来,麻烦。

个人汇款到公司账户,开公司增值税发票,可以吗~

不可以,就算是对方出具委托付款协议书也不行。公司购货,但却以个人的名义支付货款,属于物与款不一致的情况,与实际业务不相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贵单位不允许给对方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则属于票、款、物不一致的情况,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对增值税发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扩展资料:
对公账户和私人账户的转款的发票
收到私人账户打来的款项分如下情况:
1、收到销售货款,可以开发票或不开发票,但必须作销售入账;
2、收到个人还款,直接冲账;
3、收到向个人借的款项,凭借款合同记账.
4、从对公账号支付给私人账户分几种情况:
5、支付工资薪金和劳务费报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对方开具发票;
6、支付员工报销款,需要员工提供发票等报销凭证;
7、支付借款要有借款合同,支付小额备用金可直接支付;
8、向支付采购款、服务费,需要个人去税局代开发票给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财务制度,但是一般规定都是钱到后,才开票。 但是为了销售有时候客户要求票到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的,或者经常打交道的企业一般都是先开票后付款,但是要有自己公司销售人员的担保收款说明。 这样以后坏账不会找你。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