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临湘奸杀案回顾:凶手因失恋报复社会,奸杀2位妙龄少女,后来怎样?

作者&投稿:贠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14年12月16日,湖南省临湘五中的高中女生谢某娟(女,殁年16岁)晚自习放学后失踪,其家人寻找未果后向警方报案。警方接警后展开寻找工作,于12月17日上午经群众报警称其在附近菜地里发现一具女尸,经核实死者正是失踪女孩谢某娟。

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及法医验证,受害人谢某娟被奸杀。通过大量走访调查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邓某并将其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邓某对其强奸杀害谢某娟的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经历

犯罪嫌疑人邓某,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湖南省临湘聂市镇人。早年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长大,成年后租住在该市饲料公司院内,在临湘五里牌某发廊从事美容美发工作。案发前,邓某因失恋、经商亏损等原因产生极端方式报复社会的想法。

2014年12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邓某来到临湘五中附近潜伏,待学生放学后发现该校高一女学生谢某娟长相清秀,于是锁定其为作案对象一路尾随。当谢某娟与同学分开后独自回家,邓某见附近人少趁着夜色突袭没有防备的谢某娟,从其身后掐住谢某娟的脖子,后捂住受害人的嘴巴避免其喊叫,导致其因窒息死亡。

之后,邓某将谢某娟劫持至周边菜地,扒光她的衣物进行强奸。邓某在实施侵害后将谢某娟的尸体用菜地薄膜掩盖,清理好周边现场后逃跑。2014年12月11日上午,浑身赤裸的谢某娟尸体被群众发现。据了解,案发现场的菜地离家不到80米的距离。

案件侦查

案发后,临湘市警方开展侦查工作,从监控视频中获悉犯罪嫌疑人部分信息并针对此案发布悬赏通告。刑侦部门经过反复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进入了临湘某饲料公司家属区。

2014年12月17日上午,警方对家属区进行大规模搜寻,发现某出租屋的垃圾桶内有焚烧可疑物品的痕迹便进行盘问,最后将不配合工作企图逃跑的男子抓获,经审问,犯罪嫌疑人邓某交代了其犯罪行为及作案经过。

除此之外,邓某还交代了其于2013年8月10日晚,他尾随一名女大学生至临湘长安三桥附近的河边,将其掐死强奸,并抢走其50多元现金。为防止被人发现,邓某用绳索将尸体绑在路边的水泥块上,之后抛尸于长安河中,作案后逃离作案现场。

案件结果

2015年8月21日上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邓某,此案经过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写在最后

在此案中,邓某因为部分因素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将两位妙龄少女强奸并杀害,简直是让人倍感愤慨。无视法规、无视秩序,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挑衅法律的权威,最终在正义的审判之下无所遁形,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湖南临湘“12·10”强奸杀人案,曾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警方押解凶手指认现场时,现场围观群众很多,都恨得“咬牙切齿“。不少人难以压制住愤怒的情绪,纷纷摩拳擦掌欲冲上去殴打凶手,人群中不断发出“打死他”的怒吼……

群众的过激反应,正是说明了凶手的残忍与罪大恶极。虽然警方及时拉起人墙制止了群众的过激行为,但穷凶极恶的凶徒,终究会迎来法律的制裁。

经审判,凶手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盗窃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菜地里惊现“裸尸“,死者系高一学生

2014年12月16日,被发现时,16岁的女生刘某某就裸死在离自己家不远80米处的菜地里。现场惨不忍睹,家人见到孩子时情绪几近崩溃,哭得撕心裂肺,闻者无不伤怀,整个村庄被悲伤笼罩……

据了解,死者刘某某是湖南临湘的一名高一学生,12月10日晚间上完晚自习回家途中离奇失踪。家属此前已到当地警局报过案。

接警后,警方连续多日寻找线索,发现时刘某某已经死亡,死者的脖子上有明显掐痕,系被人用双手掐脖致死。经过初步判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就在12月10日失踪当天,且死亡前遭凶手强行发生了关系。

在此之前,临湘还发生过另一起类似的案件,命名为“8·12”奸杀案。两起案件的作案手法极其相似,凶手很可能是同一个人。

一时间,街头巷尾议论纷纷,许多家长与学生感到惶恐不安,两起案件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关注度极高……

警方也引起高度重视,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初步掌握了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凶手大约16–40岁,身高1.72米左右,体型偏瘦,上身穿一件深色棉袄,下身穿一条深色紧身裤,脚穿一双运动鞋,有抽烟的习惯。

得知这些信息后,警方随即发布了悬赏通报,并加大追踪力度。最终于12月17日晚间摸清了凶手的住处。确定凶手在租住屋内后,专案组民警一发涌入,当场将其抓获归案。

消息传开后,远近村民情绪激动,纷纷赶赴案发现场围观。指认现场人山人海。

作案动机曝光,凶手因失恋报复社会

凶手邓某系湖南省临湘本地人,生于1990年9月,案发前租住在该市饲料公司院内,在五里牌开了一家理发店。由于其此前经营生意亏损,加之失恋的打击,让他产生了极端的报复社会的心理。

到案后,邓某对其多起案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

1、盗窃案

2013年8月8日,邓某路过临湘市一广场时,将丁某停放在广场内的摩托车偷走,并藏在自己理发店中。为了掩盖罪行,邓某买了一桶蓝色油漆,将原本暗红色的摩托车漆成蓝色。

2、8·10案

2013年8月10日晚10点左右,邓某携带作案工具,骑着自行车寻找“猎物”;恰巧这时候赵某(在校大学生,遇害时20岁)独自一人在长安三桥附近河边行走。邓某于是尾随其后,至人烟稀少处将赵某掐死。

在确定赵某已经死亡后,邓某仍然与其尸体发生了关系。随后将赵某的50元现金搜走,将随身物品扔进河内。为了掩盖罪行,邓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将路边的水泥块绑在尸体上,抛尸河中后逃离作案现场。

3、12·10案

2014年12月10日晚,邓某携带美工刀、胶带等作案工具,沿途搜寻“猎物”;在临湘市五中门口时,发现下晚自习回家的刘某某。邓某一路尾随,至一条僻静小路时突然从后方勒住刘某某的脖子,并当场将其掐晕。随后对其实施两次强奸。

准备逃离作案现场时,邓某发现刘某某还没死透,于是再次用双手掐刘某某的脖子,直至其全无气息后逃离案发现场。

2015年8月21日,邓某某行凶一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嫌疑人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盗窃罪等多项罪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庭当庭宣判,判处邓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笔者观点:报复社会的人心理扭曲!骨子里就是没用的人!

工作不如意,失恋,生活压力大,这些通通不是犯罪的理由。世界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要想成功,要站在山顶上,就必须承受登山的痛苦。爱拼才会赢。自暴自弃喋喋不休的抱怨没有任何意义。

当你感叹世界不公之时,殊不知他人都在努力登山,你们的差距越来越大。结果你失败了,他人成功了。把自己的失败归咎于社会的错,归咎于社会的不公,在我眼里,这种人就是没出息,没斗志,不管生活在哪个时代,都注定是社会的蛀虫。

任何的太平盛世,都改变不了骨子里没用的人……



后来这个凶手就被警察抓住了,而且这个案件性质恶劣,所以这个凶手就被判了死刑。

这个坏人最后被绳之以法,已经被处于死刑,大快人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后来肯定是被捕入狱了,这是重大的刑事案件,两条人命,而且不存在强迫行为,应该会被判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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