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有什么情形?

作者&投稿:汪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以下情形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表见代理;违法分包、转包前提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单式联运合同等。

一、劳务分包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存在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劳务分包合同中,很多都会存在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情形,在合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下,劳务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工程的承包方(也就说常说的大甲方)来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得出,其实法律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若在分包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要特别保护,若在分包合同合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利当然应当予以同等的保护。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哪些~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八种情形。【法律分析】一、买卖不破租赁。二、合同债权人利益保全。三、单式联运合同。四、旅游纠纷。五、建设施工合同分包人连带责任。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交强险。八、第三者责任险 。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当事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1、代位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受到影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者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

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答:法律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

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
答: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法条
答:法律分析: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个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第二个是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第三个是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责任的相对性,这三个相对性存在的理由是使这份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不然只对一方存在约束的话,会发生很多不可避免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

无效合同的相对性
答:无效合同应当也是具有“相对性”的,不过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和谐,法律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法院能否判代收货物人赔偿
答:从网上购买商品后,首先要经过快递公司运输的环节。快递运输合同虽然是由卖家和快递公司签署,但收件人作为受益方,享有对快递公司要求履约的权利。此为法律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

合同签订人与付款人不一致
答:一、合同签订方与付款方不一样咋办? 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收款单位如果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这个收款单位,但应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中的另一方,未经通知,对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此...

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关系仅在合同各方之间产生效力,即合同是相对于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和责任,仅限于合同各方之间,不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1.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的...

最高院法官解读新民诉解释如何处理执行程序中的四大疑难问题
答:第一,该制度以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为前提,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第二,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恰恰是为了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相配合,共同实现保全债权的目的;第三,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大都规定了此项制度。在讨论的过程中,上述两种意见相互影响,最终形成的《解释》第501条,实际上是两种意见的折衷,即在第二种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