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问题 合同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壹仟元违约金。这条合理吗? 乙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作者&投稿:闳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订立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违法扣除违约金,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1、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订立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违法扣除违约金,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单位除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及因商业秘密约定保密条款外,不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30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4】你的情况如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1000,且不属于【1】中所说两种情形,该约定无效,单位无权扣除1000元违约金。但如你没依法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单位有权向你索要适当的赔偿,包括一时找不到人接替工作造成的损失等。
【5】如你已经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后解除合同,单位仍扣除你1000元。你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之后还可在法院提起诉讼。建议采取投诉的方式。

要回答你这个问题,首先应当看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什么性质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是培训和竞业限制则没有问题,其他的约定则无效,如果单位要求赔偿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扣除则申请仲裁。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乙方如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甲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整~

你好,此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如果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