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作者&投稿:饶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第五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第六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第八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内资公司股东的股权。第九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批准。第十条 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第十条~

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1、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2、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4、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6、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7、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8、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9、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答: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第...

申请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投资人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不能低于( )。A.1亿...
答:【答案】:D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资产总额不能低于4亿美元。所以正确选项为D。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八、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二条中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手续及条件有哪些?
答: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对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外资并购、境内再投资、 上市公司 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事项均采用审批管理,我局将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初审转报,报宁波市商务委审批。部分特殊管理行业如外资投资性公司、 融资租赁 、直销、商业保理等存在中外差异性管理的行业待商务部明确界定后正式执行...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有哪些
答: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外方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 外方者...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第十九条
答: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做内资企业的股东
答: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要求
答:三、注册外商投资公司条件的资本要求是什么?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批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具体是什么
答:)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资公司代理注册费用
答:4、外资分公司注销代理服务费:3800元。外资公司注册代理费用中有关其它服务代理费用二、注册外资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依据中国外资企业法律规定,注册外资公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范围可以包括下列业务:1、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