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易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管理、规范引导、方便群众、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质量监督、城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民族事务、教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监督管理和便民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或者居住地址、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变更或者延续,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食品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变更或者延续,应当当场办结。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五)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管理、规范引导、方便群众、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族事务、教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监督管理和便民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或者居住地址、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发证(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变更或者延续,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食品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变更或者延续,应当当场办结。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购进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中小摊点的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本批次产品销售或者使用后三十日;
  (五)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六)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议考核等职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培训,提高技能,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实行什 ...
答: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可以营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21修正)_百...
答: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

2018年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答:7. 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要求。8. 规定了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要求。9. 规定了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实施意义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实施...

开一个食品微店需要哪些证件?
答:以河南省为例,需要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

原料备案信息查询原料备案信息
答: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

摊贩备案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区别摊贩备案卡
答:有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就属于城管部门管理的流动摊点,无需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卡是什么?是指管理部门为食品摊贩制作的备案材料卡片,便于消费者查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啥用?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是各地针对“三小”(即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分布广、规模小、数量多,在方便...

创城,店外经营,流动摊贩,违反了,那一条例
答:1、违反了地方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管理条例》(或实施条例)地方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管理条例》是一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地区实际而制定的条例。2、 商贩们在给人民带来生活上的丰富和...

食品经营许可证小证和大证的区别
答:小餐饮证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当地卫生局办理,同时办理健康证。3、卫生许可证审批材料不同大餐饮证卫生许可证审批材料和小餐饮证的审批材料复杂。4、针对对象不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是各地针对“三小”即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经营许可证针对所有食品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5、适用法律法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