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态环境体系? 跪求大神解答 简述保护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的影响

作者&投稿:良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问题,应对这些问题的立法倍受关注,在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均有了相应的法律。本文认为需要遵循生态系统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立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学的海洋生态法体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态规律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性,由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海洋生态法体系。
关键词: 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法体系

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探讨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重点是关注围绕人类活动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是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而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生物产量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物资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陆地资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们期望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稳定的生产量对人类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过去未能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规律及其生物产量的有限性,在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时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纪中叶就出现了海洋生物资源衰竭的现象,时至今日,海洋生物资源衰竭已成为重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与生物成分之间通过物质能量流动、循环构成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整体,当非生物成分的物质发生异变超过一定程度时,会防碍海洋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能量流动过程,结果是:难以维持海洋生物成分对物质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过海洋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进入并残留于海洋生物中,进而进入人体;海洋生物成分发生变异,异种海洋生物取得优势发展而彻底毁坏原有海洋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就是人类活动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质而防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物质能量循环,发生上述三种结果的现象。重金属元素,如汞、镉、铅、铬(总铬和六价铬)、铜、锌、镍以及过渡元素砷、硒等,是地壳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类活动使过量的重金属元素进入海洋,逐渐富集,并最终造成污染。

石油烃进入海洋生态系统,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烃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鸟类的身体表面,妨碍其正常的呼吸和运动。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别是经济生物体内累积,进而影响到其食用价值。无机氮、磷等营养元素大量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浓度过高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其本身对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危害不大,但高浓度的无机营养盐却给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别是藻类赤潮生物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其大量生长则导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灾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异化,对原有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危害。

人类活动产生的有机物种类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最终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高毒性、难降解、易于生物积累等特性给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及海洋生物生产数量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其致癌或类似激素的功能能够影响生物的生殖过程,也给海洋生态系统及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坏也是一类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如过度开采珊瑚礁资源,不仅对依赖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其丧失了护岸功能,导致海岸蚀退。

红树林区创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栖息、繁衍、避敌害、生长发育的极为有利的生态环境,是鱼虾、蟹贝类动物栖息繁殖的重要场所,水产资源丰富,生物生产力较高。红树林形成一道缓解或抵抗风暴、海浪对海岸冲击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护岸作用明显,但红树林破坏也相当严重。

总之,由于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危害到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直接表现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生产能力下降。如在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潮间带生物群落的多样性指数有明显下降,由耐污种类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种类,甚至出现无生物区。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一系列活动已造成日益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人与海洋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将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也已形成一定规模,从1867年的《英法渔业条约》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正不断发展。已有的众多涉海的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其中多数都是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进行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各国对海洋和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国之间的竞争,各国所提出的对海洋的空间要求,许多都是针对资源的。是对资源的需求引起对空间的要求,对空间的要求是为了达到对空间中的资源的占有或者得到资源取得上的某种便利。[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占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及其海洋权益维护形成了重大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各国占有海洋空间的范围扩大,各国之间划界重叠,导致各国海域划界矛盾日益突出,对海岛的争端也更加尖锐,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一方面在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上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海洋安全问题,如中日钓鱼岛列岛之争,中国与东南亚沿海各国围绕南沙群岛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这也推进了世界各国围绕海洋资源空间分布积极进行双边和多边协议而划界,通过协议划界进一步明确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化。

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维护中国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相继颁布实施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向世界宣布中国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努力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划界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范围。

在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过程中,世界各国也关注了海洋资源的保护。十九世纪中叶的《英法渔业条约》就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了规定;《21世纪议程》也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了规定;各国之间也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如《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等对中国与日本、韩国、越南等周边国家合作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中国颁布实施了《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并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保护海洋资源。如《渔业法》对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包括禁渔区、禁渔期、休渔制度以及许可证制度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及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及使用许可证制度等;《矿产资源法》的采矿许可证制度也同样适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此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规也对中国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了规定。

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和保护也涉及到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问题。如国际海底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成立国际海洋管理局来负责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多金属锰结核为主的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势必影响到底栖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进而导致海底生态系统变化,这也需要引起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的重视。

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成为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涉海的国际立法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给予了高度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以往的“海洋法”相比,明显的区别之一是规定了大量环境保护和保全内容。[1]除专门有一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外,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条款涉及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在《海洋倾废公约》、《船舶防治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各种议定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十几个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均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进行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中,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核心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来行使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此外,污染管辖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入海洋的陆源污染物由沿海国管辖;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也由沿海国家管辖;来自船舶和飞机的污染,受沿海国和船舶(飞机)国双重管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倾倒废物,受沿海国管辖,在公海倾倒废物为受船舶国管辖;来自国际海底区域的污染,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上述各种海洋污染管理工作,都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国际法规的精神进行。

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中国立法已注意到了海洋生态环境与陆地生态环境的差异,除了《环境保护法》外,专门制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经过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强调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第一,强调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的责任。如要求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第二,规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和新的扩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凡具有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和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都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第三,严格对破坏海洋生态违法者的制裁措施,不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海洋生态的义务,而且对违反规定者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2]《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防治也做了规定。如通过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强海洋环境管理,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等。此外,《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规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了规定。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另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在海岸带或海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世界各国保护一些特定的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将世界各国的一些特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联系起来统一协调保护行动。海洋自然保护区有多种类型,如海湾、珊瑚礁、岛屿、红树林等。保持原始状态,允许旅游观光而不允许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等。通过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场所,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观光、科研、教育场所。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虽然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约束力相对较低,但毕竟表明了中国为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立法而进行的努力。

三、海洋生态法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由各组成成分(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按照一定的物质能量流动规则而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体。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不仅与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成分有关,也与海洋环境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有关,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与海洋环境污染有内在的联系,这就是生态系统规律的作用,对其立法保护应充分考虑这种联系,从整体上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创设相关法律制度。但是,目前的国际国内立法,包括中国的立法均单方面强调了对海洋某些特定资源的保护和某些污染的防治,不论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或是对非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都不全面,更谈不上将它们按海洋生态系统规律有机地协调起来了。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也只是对一些特殊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并未涉及从生态系统内部相互作用的规律出发进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这一一般性立法。由于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方面立法不充分,许多领域就只好适用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带来诸多问题,如将《自然保护区条例》适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区不能满足复杂艰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特殊需要,《森林法》无法适用于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难以适应海洋生物及其生态系统变化的需要等。不仅如此,适用法律多样而混乱,执法主体也众多,容易发展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表面上有许多法律法规,而实际上又无法可依,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而真正实现海洋生态法律保护,必须将遵循海洋生态规律落到实处,从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性出发来构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创设相关法律制度。

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巨型复杂的大系统,其内部又可按组成成分划分若干子系统,每个子系统也由若干组成成分构成,可继续划分子系统。如,海洋生态系统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构成,因而海洋生态系统可分为海洋生物子系统和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海洋生物子系统又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构成,相应划分为生产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和分解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又由鱼、虾、贝等构成,仍可划分为鱼类子系统、虾类子系统、贝类子系统等……如此不断划分下去,最终可将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层层划分为若干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子系统,随着海洋生态系统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这种按组成成分划分的子系统仍将延伸下去。这就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类型进行的分层,是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特性的体现,形成海洋生态系统的类型层次结构。

当我们将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我们对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的关注不可能象海洋生态系统研究那样不断深入而具体到穷尽所有子系统,这个研究过程仍在进行中,我们必须在某个层次上截断这种分层,这取决于法律自身的发展,并非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法律主要规范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构建海洋生态法体系时需要正视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特性,考虑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应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需要构建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体系。第一层次是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是整体性、综合性的法律。整体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本质特性,整体性揭示各组成成分协调而获取的整体功能大于各组成成分功能的简单相加之和,各个组成成分的质和量都需要限制在保证整体功能实现的一定范围内。对各个组成成分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海洋生态规律——整体性发展规律的事实,将相关成分纳入法律保护时遵循这一规律。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鱼类成分需要维持在一定水平上以保证对藻类等生物成分的消费,为大型海洋动物提供食物,以及为人类提供可持续捕捞的鱼类资源,相关的渔业法就需要禁渔区,禁渔期,限制捕捞渔具等规定。再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非生物成分为生物成分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向海洋生态系统排放各种污染物需要加以限制,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就需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法律都需要相互协调以保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需要制定综合性的从整体出发全方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以统领海洋资源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等。

第二层次由四类法律部门组成:一是针对海洋生物子系统的法律保护,主要围绕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而进行立法,可称为海洋资源法。二是针对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保护,其中某些化学元素是作为海水化学资源而开发、利用、保护的,如Nacl(食盐),应将其立法纳入海洋资源法范畴。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是对非生物成分的保护,考虑到人类向海洋排放的各种物质,包括重金属元素、营养元素、放射性元素、有机物质等可能改变非生物成分的数量及其比例,破坏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而成为污染物质,因而将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统称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三是针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所有生物成分都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某个级别上的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物质能量循环中的某一环节,某种生物的缺失都会防碍物质能量循环过程而影响到其上、下环节生物的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影响到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也即是说所有生物成分在海洋生态系统中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对其科学研究是有价值的也是可能的,但对所有生物成分都制定具体的法律去保护它们,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考虑到法律价值和成本,实际上却又是不可行的,因而我们只能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采取综合性立法,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四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在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中,对某些海洋生物生长、繁衍所必须的生存环境——海洋生境进行保护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连同保护其上的生物成分,为人类保存下原始的海洋生态系统及其自然过程、海洋生物遗传基因库等,此类立法可称之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法。

第三层次是有选择地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第三层次子系统及其以下子系统的各种具体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进行立法保护。在海洋资源法范畴,如针对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制订渔业法;石油、天然气被认为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对其堪探、开发、利用、保护、节约,我们都创设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探矿、采矿许可证制度,节能制度等,也可制订海洋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研究天体之间引力变化,揭示海水潮起潮落的规律并遵循之,创设法律制度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潮汐能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是有意义的,探讨波浪形成进而转化为能量的机理,遵循其规律创设法律制度来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波浪能资源也是可取的,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范畴,为防止人类输入海洋生态系统的废弃物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创设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时就需要针对重金属污染、化学营养元素污染、人造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油类污染、养殖污染、船舶污染等各种污染行为创设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建设工程、养殖项目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可分别立法,如船舶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面对海底地震、火山爆发而突然加强波浪、潮汐的强度,产生风暴潮等海水剧烈运动,形成海洋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飓风、台风、风暴等强降雨、大风天气,强风助浪、波浪汹涌也可演化为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而造成人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对这些海洋灾害需要进行研究,探寻规律,创设法律制度对其运动进行监测、预测,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预防,减少对人类造成的损失,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灾害防治法等。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范畴,如针对濒危物种制订海洋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法范畴,如针对珊瑚礁及其它海岛生境的海岛保护法;针对红树林生境的红树林保护法等。针对稳定性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是我们面临的难题。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重在保护少数海洋生态系统,从生态恢复的角度看仅是自然恢复(海洋生态系统次生演替)。有些破坏是自然恢复难以完成的,这需要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负反馈机制,利用生态恢复技术来达到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目的。生态恢复强调人类的主动作用,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以防止进一步破坏,创设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制度,对生态恢复的目标、评价方法、成功标准、相关限制等进行规范。从重建(即去除干扰并使生态系统恢复原有的利用方式)、改良(即改良立地条件以便使原有的生物生存,一般指原有景观彻底破坏后的恢复)、改进(即对原有的受损系统进行改进,以提高某方面的结构与功能)、修补(即恢复部分受损的结构)、更新(指生态系统发育及更新)、再植(即恢复生态系统的部分结构和功能)[3]等角度出发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制度。从恢复技术来看,需要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技术法律规范体系,包括非生物成分的恢复技术,生物成分(包括物种、种群和群落)的恢复技术,海洋生态系统(包括结构和功能)的总体规划、设计与组装技术等,并明确相关的技术标准。关于恢复成功的标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将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需要认真考察恢复成功的标准,将成熟的有益于海洋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标准引入法律中,如可考虑从可持续性、不可入侵性(像自然群落一样能低制入侵)、生产力(与自然群落一样高)、营养保持力、具有生物间相互作用等方面来确立恢复成功的标准。[3]

以上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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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形势十分严峻,以土地退化、水生态失调、植被破坏和生物多样性锐减为主要特征的生态问题,呈加速发展趋势。生态破坏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将影响民族的生存和繁衍,危及国家安全,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生态环境规划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在空间布局上的一种有效手段,是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

生态系统指由生物群落与无机环境构成的统一整体。生态系统的范围可大 可小,相互交错,最大的生态系统是生物圈;最为复杂的生态系统是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人类主要生活在以城市和农田为主的人工生态系统中。生态系统是开放系统,为了维系自身的稳定,生态系统需要不断输入能量,否则就有崩溃的危险;许多基础物质在生态系统中不断循环,其中碳循环与全球温室效应密切相关,生态系统是生态学领域的一个主要结构和功能单位,属于生态学研究的最高层次。 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又将生态系统分为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生态系统。

简述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式?~

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面临思想认识上的摇摆性、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工作进展的不平衡性、工作基础的不适应性、自然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国际形势的复杂性等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但也面临难得的大好机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党中央要求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不能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要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七场标志性战役,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这为我们推进工作提供了重要方向指引和根本政治保障。二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党中央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抓好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任务,将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三是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党中央提出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支持三大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领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稳住有效投资,加强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为强化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较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和社会预期。四是体制机制改革红利惠及生态环境保护。随着生态环境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省以下环保机构垂改等改革陆续到位和生态文明建设多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将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根基。当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迫切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於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建议号召「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将之摆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重要战略位置,为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环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环境问题的出现,有大自然演化的因素,也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进程相关。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活动深刻地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变迁,从而成为环境问题变得突出的决定性因素。工业文明带来了科技的巨大进步,推动了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然而, 当人们还陶醉在工业化的巨大胜利时,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已经不期而至,并随著工业化的不断深入而加剧,甚而形成了大面积、全球性公害。从20世纪30 年代开始,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环境公害事件层出不穷,致使成千上万的人身陷病魔,甚至死於非命。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事件」,在一周内60多人死亡。1936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有毒烟雾刺激人的眼、喉、鼻,引发眼病、喉头炎和头痛等症状,致使当地死亡率增高。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短短几天内,4000多人相继死亡。1963年至1968年,日本「富山事件」,258人患上因中毒而引起的「骨痛症」,死亡人数达 128人…… 20世纪后半叶,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和「酸雨沉降」,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整个地球环境造成了危害。环境问题带来的惨痛现实,令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已有的发展模式。20世纪50、60年代,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开始组织专门性的环境问题调查与研究,声势浩大的环境保护运动逐渐兴起。1972年,联合国大会确定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强调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社会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以及相关对策的制定,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20世纪50至70年代,由於当时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我们选择了一条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这一赶超型发展战略,使我国从落后的农业国较快地步入工业化进程,但由此自然资源和环境也承受了过重的压力,局部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改革开放之后,经过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日渐合理,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然比较突出。20世纪90年代后,随著经济的加快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总体上日益加剧,长期积累的环境危机逐步呈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迫在眉睫地摆在了我们每一个人的面前。当星空不再蔚蓝,当河流不再清澈,当土地变成荒漠,人类将何以生存,何以面对养育自己的地球母亲? 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 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胡锦涛同志指出:「环境保护工作,要著眼於人民喝上乾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这是对我国整个环保事业的形象总结,也是对我们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保护生态环境,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抓住大好机遇期实现战略发展的必然要求。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必须紧紧抓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由於目前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环境法制建设尚未完善,环境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生态环境状况在一些地区不容乐观,国家环境安全已经受到威胁。在未来若干年内,我国的化工、造纸、冶金等行业在产业结构中仍占有一定地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一时也难以改变,因而,结构性污染在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转变。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嫌滞后, 城市环境问题依旧突出,污染可能向农村转移与蔓延。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消费转型,也将产生空前的环境压力。因此,要抓住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及各种举措,针对现实,对症下药;面对未来,未雨绸缪。保护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内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任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人类基本生活需要的供养,以及现代化建设所需的一切原材料,无不源自大自然的恩赐。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自然环境对人类废弃物的吸纳、净化也是有限的,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长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高度重视环境对发展的重要性,追求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要努力转变以高资源消耗、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为基本特徵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改变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速度的现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便无从谈起。保护生态环境,是中国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本著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事务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多种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并把这些文件的精神引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之中。参与就是承诺,承诺意味著责任。我们改采取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种种对策和措施,就是在落实已经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环境条约,承担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从而为改善全球环境作出努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在环境保护上不能懈怠疏忽,不能无所作为。中国一定要为人类的和平与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环境保护,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今后一个时期,既是我国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的阶段,也是环保工作大有作为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将环境保护摆上重要位置。从「八五」开始,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实施了治理污染企业、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根本性措施。我国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并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先后颁布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30多件环保和核安全行政法规,以及70多件部门规章。近年来,我国环保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在一些城市和地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生活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科学认识和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加快环境保护的法治进程。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府部门要制定实行绿色发展政策,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发展过重的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GDP核算范围;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环境绩效纳入其中,发挥其正面的激励效应。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要广泛进行环保宣传,提高全民环境忧患意识;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整合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发挥其应有作用, 维护公众的环保权益,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既保障国家环境安全,又增强我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事关人民安危,事关子孙祸福。新世纪新阶段,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重任在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