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实行后的影响 产生什么影响? 简述“一国两制”的内容及意义

作者&投稿:璩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一国两制”的构想的提出: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针对台湾问题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目的是为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祖国的最后统一。

(2)“一国两制”的含义: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3)实行“一国两制”原因:“一国两制”正是从历史和现实考虑,一要实现香港、澳门、台湾的主权回归,二要维持香港,澳门,台湾经济的繁荣。

(4)英、葡政府同意把香港、澳门归还给中国说明: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国际地位的提高。

(5)港、澳回归祖国的意义和影响:中国人民洗刷了百年国耻,增强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促进改革开放,我国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的四个方面
(1)“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香港、澳门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有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有也只能有一个中国,而不能有“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是由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性决定的,体现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它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核心,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2)“两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两制并存,就是中国的主体(中国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不存在大陆的社会主义吃掉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问题,也不存在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吃掉大陆的社会主义的问题;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和平共处,互相竞赛,互相支持,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做贡献。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途径,也是统一后中国国家体制的重要特色。
(3)实行高度自治。祖国统一后,依法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在外交等方面服从中央外,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保持财政独立,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解决台湾问题,可以实行比港澳更宽的政策:台湾可继续使用台币;继续保留军队;继续作为单独关税区;继续保持政府架构;大陆不会收取一分一厘的税收,不会调取台湾一分一厘的资金;台湾人民的生活方式保持不变;台湾企业家保持原有财产;台湾人事自主,大陆不派官员到台湾。
(4)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一国两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我们将依法调整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大陆地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

内容: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影响:
1、为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式
2、标志着我国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3标志着中国人民为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事业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国两制”的基本涵义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①有利于实现祖国的统一
②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③有利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稳定、繁荣和发展

一国两制提出的背景和影响~

  “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

  1997年7月香港回归,特别行政区成立,“一国两制”开始真正实施。两年多来,总的来说,“一国两制”和相应的两部宪法性特别法即香港和澳门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注:对两部基本法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定性,历来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两部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属于基本法律。但是我认为这不足以描述两部基本法的特殊性,因此我原来把他们定性为“宪法特别法”。在编辑本文时,童之伟先生提出最好叫做“宪法性特别法”。我觉得这个定性非常恰当。)的运作是很成功的,当然也产生了一些宪法和法律上的难题,这篇文章将就这个题目展开论述,探讨“一国两制”在实施中给中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的一些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主要是“一国两制”之下的法律解释问题、违宪审查问题和宪法在特区的适用问题等,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一国两制”实施中的宪法和法律解释问题
  在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中国宪法遇到的各种问题,应该说处理起来都不难,只需给特别行政区例外或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即可。但是在法律解释问题上,中国宪法遇到了真正的挑战,“一国”和“两制”如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是对两地法律界专业技能的真正考验。
  (一)两地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
  中国宪法把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内地实行的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即“立法解释”制度。立法机关的解释是最终的权威解释,不仅一切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和执行,而且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必须依据有关解释来判案。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疑问,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这种解释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种司法解释其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种解释不得违背法律、法令的原意。相对于立法解释来说,司法解释是辅助性的,前者是主要的。(注:参见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尽管如此,立法解释在中国运用得并不多,宪法性的解释更是鲜有。但是,在“一国两制”下,宪法性的解释却被频繁地运用。这是我国宪政制度很大的发展。
  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院。在这种制度下,法律制定出来后,立法机关就不再有发言权,法律的命运就掌握在法院的手里。由于实行严格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如果需要解释法律,是不会征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如果立法机关对法院的解释有意见,可以修改乃至废除或重新制定有关法律,而不会解释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释制度。尽管在英国统治之下,香港的法院所享有的法律解释权是有限的,但是,其基本精神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制度是一样的。基于香港特殊的情况,回归后,这种法律解释制度被保留下来了。这里探讨一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二)“一国两制”下的法律解释制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我国又有大陆法的传统,然而基本法的实施却是在实行普通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处理基本法的解释问题时,立法者面临两难的境地,既要考虑到中国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又要考虑香港普通法体制下的法律解释制度。最后折衷的结果就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即根据宪法的规定,像中国所有其他法律一样,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就与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统一起来,体现了“一国”的要求。同时也保留香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释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的条款。但如果要解释 的条款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那么香港特区法院在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可见这是精心设计的很特别的法律解释制度,它把内地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制度和香港由法院解释法律的制度融合在一起了,从而同时满足了“一国”和“两制”的要求。
  (三)“6月26日解释”的个案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9年6月26日应国务院的提议,第一次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了解释。其起因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的内容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特区政府认为,由于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涉及应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原则性问题,而内地居民进入香港的管理办法还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因此,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最终解决了有关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后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注: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6月27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区居留权。即这种解释不影响案件双方当事人根据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和义务,不溯及既往,只对将来发生的事有效力。因此不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推翻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判决。
  在普通法体制下,法院的判决可以成为先例,法院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要遵循先前的判决,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但是如果立法机关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制定或修改了法律,改变了法院通过自己的判决就有关问题所确定的制度原则,那么法院以后处理同类案件就必须遵守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这也是普通法的原则,即“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立法取代判例的情况可以发生在任何普通法地区和国家。(注:Peter,Wesley-Smith:The Sources of Hong Kong,Law,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1994,P.33.)所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要求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无论在大陆法体制下或者普通法体制下,都应该被视为是正常现象。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行为的性质分析
  也许有人会说全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不是立法或者修改法律,而是解释法律。然而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不为普通法地区所熟悉,生活在普通法之下的人们对此是没有认识的。实际上1996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籍法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就是内地立法解释很好的例子,但是并没有人对这个立法解释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任何异议。(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采取灵活办法,圆满解决了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带来的难题。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澳门回归后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也作出了类似的特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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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报:香港新设对台组织 可显一国两制垂范意义
  2010年04月01日 11: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1日电 香港《文汇报》1日刊出社评说,“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成立,形成港台关系发展的稳定机制。港台加强合作交流,为两岸交往提供先行先试经验,不仅符合港台利益,更可充分利用“一国两制”优势,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彰显香港实践“一国两制”率先垂范的意义。


  文章摘编如下:

  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成立“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及由香港工商界和在港台商组成的“香港-台湾商贸合作委员会”,与台湾的“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及旗下的“经济合作委员会”作对口,就港台两地经贸旅游等合作展开交流,并在官方授权下与“策进会”就个别公共政策事务签订合作备忘录。

  主要由特区政府官员组成的“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的成立,是港台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不仅为双方高层官员的磋商互访建构平台,形成港台关系发展的稳定机制,减少因台湾政局变化而对港台关系产生震荡,更可充分利用“一国两制”的优势,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方面发挥特殊作用。港台应借助“协进会”和“策进会”加强交流,加快磋商签署具体的经贸合作协议,推进港台关系的实质进展。

  “协进会”虽然为非官方组织,但主要由特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官员组成,财政司司长和行政会议成员分别担任荣誉主席和主席,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更直接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并由特区政府提供资源支持和推动工作的开展。“协进会”高规格的设置,相信台湾“策进会”亦会做出相应安排,港台官员的沟通交流必然因而更加频密畅顺,可以直接协商处理具体业务,推动港台关系的全面发展。

  回归后,港台关系已成为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的成立,反映中央支持港台关系加快发展。港台的历史渊源、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相近,民间传统交往密切,港台加强合作交流,为两岸交往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不仅符合港台各自的利益,更可彰显香港实践“一国两制”率先垂范的意义。

  港台分别成立两会,建立了高层次的对口机构,除了定期举行双方官员交流接触,增进互信了解之外,更重要的是尽快筹划磋商两地经贸合作协议,签订包括港台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开放航权、逐步实现港台互免签注等互利协议,通过开展多方面的具体合作,让双方尽早分享到加强交流的实质利益,双方民众对港台关系发展更是乐观其成。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hb/news/2010/04-01/2202824.shtml

什么是一国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