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离休费生活补贴有哪些文件哪些 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是否当年长当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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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社局先和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精神,红军每年增发3个月工资、抗日前期每年增发2个半月工资、抗日后期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解放战争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每年一月份发给。(注:月工资为基本离休费)

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开始每年给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省级每人每年1500元,厅级每人每年1300元,处级每人每年1000元,科级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讲师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发给。

3、护理费。

根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随离休费每月发放,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4、特需经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6号)精神,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经费如按惯例发给离休干部个人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发给(从2016年元月起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参观考察费。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当年内未组织到市外参加考察的离休干部,年底每人发给参观考察费200元。


扩展资料:

离休干部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6、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休干部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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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署 盖章
2008年12月24日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
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发[2008]4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在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前,将目前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项目(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下同)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将目前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转制事业单位转转制前离休人员,下同)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同时,将目前企业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的,执行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高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四、调整中央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原水平部分,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对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按部门预算有关管理程序申报解决;中央企业原则上通过原渠道以及由企业集团筹集资金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五、调整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请各主管部门分别发文布置。

离休干部与退休干部有什么区別~

区别如下:
1、面向的对象不同,
离休就是“离职休养”,面向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层干部。
2、享受的待遇不同。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离休干部还有生活补贴,医疗待遇上也是实报实销;
而现在退休要想领取养老金、享受医疗待遇,必须参保缴费满足相应的条件,养老保险要累计缴满15年,医保要缴满20年或25年。
3、年龄的条件不同
离休老干部离休的年龄因为职务的不同而不同,正省级干部为65岁,副省级及以下干部为60周岁,其中女性处级以下干部为55周岁。
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扩展资料: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参考资料:
离休-百度百科
退休-百度百科

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是否当年长当年发,这得看当时具体的文件规定,因为有些补贴是按月,随工资一起发,一些补贴属于年度补贴,年度补贴就不一定是当年长当年发,这得看文件规定,按照文件执行。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关心离休干部的生活,不会拖欠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求中央六部委《关于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都通知》
答: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

...140号‘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文件的官方全文。谢谢了
答:(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办法比照执行:正高级职称比照行政机关副厅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副处级;中级职称比照正科级;初级职称...

2022年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待遇
答: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离休干部各项津补贴的具体规定: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3、护理费;4、特需经费;5、参观考察费。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

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答: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三、1943年1月1...

离休干部各项津补贴的具体规定
答:法律分析: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3、护理费。4、特需经费。5、参观考察费。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有哪些?
答: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

上海财政局:是否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文件
答: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2、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

山东省建国前离休干部多发1一3个月生活费怎么计算
答:(离休干部本年度去世的,以去世当月的基本离休费标准发放)2、按岳政办[2015]66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月增加离休费后,80岁以上的再增加100元、75-80岁的再增加60元的高龄补贴计入基本离休费。3、离休干部此项生活补贴不同于在职职工的“十三个月工资”,离休干部当年去世的,不论其哪个月去世,...

干部离休需符合什么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

北京市怀柔区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帖条件
答:4、1945年9月3日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是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二、生活补贴护理费是多少? 1、一类是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发放的护理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即老红军)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