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的行为规则是什么 商业零售管理机制有哪些

作者&投稿:庾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业态分类)药品零售企业分为:药房、药店和药品专柜。药房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药房及非医疗机构药房;药店包括个人及社会医药商业企业设立的药店;药品专柜包括处方药专柜及乙类非处方药专柜。第四条(原则及鼓励性政策)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资源优化、宏观调控的原则,实行业态管理和信用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购并、加盟、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第五条(监管部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循深圳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规划,药房之间经营地址相距直线距离不少于1000米,药店、药品专柜之间经营地址相距直线距离不少于500米。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从业人员:1、药房应配备2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直接从事药品经营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药士、药工、医士、护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药店应配备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处方药专柜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个体诊所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应配备1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药士、药工、医士、护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符合深圳市药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1、药房和药店的药品经营区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药品专柜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2、药房应设置40平方米以上、有明确标识的处方药独立隔离区以及实行大窗口、柜台式服务的凭处方发药区,同时设立处方药拆零专柜;3、药店处方药专区应有明确标识,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4、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应与营业场所同一平面相连设置,并符合GSP要求;第八条(经营中药材的条件)进行中药配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其配药区应独立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第九条(不设仓例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施药品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置药品仓库。第十条(计算机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应具有上网功能,实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一般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发、补发、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第十二条(申办材料)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承诺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三)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合法的使用权证明;(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上岗证申请表》;(五)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交上述材料(附申请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验收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且许可时限相应增加1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经营范围的核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依照其所属业态进行核定:药房经营范围:麻醉药品(限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药房)、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药房经营范围依卫生部门核定的诊疗范围核准;药店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的调剂和配方、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注射剂、易成瘾性处方药、终止妊娠药除外);药品专柜经营范围: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常用、急救药目录中药品,并依卫生部门核定的诊疗范围核准;乙类非处方药专柜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第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自原许可事项预期变更之日起,提前30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暂停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因故暂停经营7日以上6个月以下,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环ⅲ?药品零售企业应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后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第十七条(补发)药品零售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自遗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二)药品零售企业连续停止经营六个月以上及终止经营未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萃P砜墒孪睿?药品零售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暂停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第四章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对本企业药品质量负总责。第二十一条(质量负责人及其职责)药房、药店应确定质量负责人,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和保证本企业依法经营药品,对药品质量负责;(二)组织企业实施GSP;(三)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开展药学服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四)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负责本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五)负责企业药品质量信息管理,收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信息,建立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六)参与药品监督管理,向药监部门投诉举报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药师以上专业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应按深圳市药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药学技术服务,并履行执业药师公约。第二十三条(药士、药工、医士、护工职责)取得药士、药工、医士、护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非处方药的销售,并协助药师验收药品和调配药品。第二十四条(其他从业人员职责)药士、药工、医士、护士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在药师的指导下,做好药品的保管、养护工作,不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五条(上岗证变更要求)从业人员申请变更上岗证记载事项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岗证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人员信用分类管理)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第二十七条(一般要求)药品零售经营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亮证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值班药师的上岗证、姓名及相片。第二十九条(药品购进管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的管理按照《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执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索取购进票据和购货清单,票据和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条(药品调拨的网络传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特许经营企业与药品供货企业之间,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店与下属门店之间,特许经营店特许权人与受权人之间,应实现药品购进、调拨数据的互联网传送;鼓励其他类型的药品零售企业与药品供货企业实现计算机数据互联,实行网上购进。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实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算机数据互联,定期上传药品购进相关数据,并依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数据互联网络对其药品购进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药品储存、陈列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储存、陈列药品。第三十二条(药品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假药、劣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专柜除外)的执业药师、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三十三条(药品包装标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外包装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粘贴、剪切、涂改。中药饮片必须保留包含有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合格证明。第三十四条(处方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不得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限制行为能力人。调配处方时应按照处方次数调剂,处方记录的相关数量应与销售的处方保持一致;处方原件应留存3年备查。药房和药店应在处方药区内设置咨询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科学用药。第三十五条(不合格药品的召回)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其销售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对生产厂家要求召回的药品、经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药品和药品监督部门通知停止销售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知,召回已销售药品,并将召回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坐堂行医的限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设置坐堂医生,从事诊疗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的,原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减少,所需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另行增加,并与原药品经营场所有明显的物理隔断。第三十七条(禁止变相出租柜台)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提供条件;不得接纳任何人员在店内从事处方药的推销或促销活动。第三十八条(禁止非法回收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回收、收购药品,公益性回收群众的过期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收后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统一销毁。第三十九条(药品营销宣传)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进行的药品营销宣传应符合国家广告管理的规定,内容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且药品零售企业及其质量负责人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条(特殊时期职责)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承担提供应急药品供应市场的责任,不得囤积药品、哄抬药价。第四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药品零售企业信用情况,具体实施细则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提交自查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应对本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职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经营场所。第四十四条(查封、扣押物资的处置)当事人对被就地查封、扣押的物资负有保管义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资。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药品或涉案物资后,不按要求接受调查处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或公告之日起满30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查封、扣押的涉嫌违法药品连同涉案物资予以没收。第四十五条(执行公务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阻碍、拒绝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六条(鼓励共同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师和人民群众参与本市的药品监督。对检举、协助查处药品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擅自改变申办条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岗证》的,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岗证》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岗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四十九条(超范围经营)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核定的经营范?Ь��┢返模�皇瘴シㄏ�鄣囊┢泛臀シㄋ�茫�⒋ξシㄏ�鄣囊┢坊踔到鸲?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未按要求变更)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变更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岗证》;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无证经营处理。第五十一条(暂停经营未备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未按要求申请换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予以注销;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无证经营处理。第五十三条(未按要求补办)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申请补办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韵路?睢?第五十四条(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由于不履行职责的过错行为,信用等级被判定为严重失信的,注销上岗证,对所在药品零售企业并处1万元罚款。第五十五条(未亮证经营)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亮证经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购进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执行药品购进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购货清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七条(未按要求传送调拨数据及与主管部门互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传送药品调拨数据或拒不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络对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未按要求储存陈列)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储存、陈列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睿挥馄诓桓恼�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销售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销售假药及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开具销售凭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拆零销售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执业药师、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公示或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包装标识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的药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处方药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凭处方销售特殊药品和易成瘾处方药以及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调配处方及保存处方单以及未履行处方药的咨询、指导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不履行召回义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履行药品召回义务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三条(非法坐堂行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从事诊疗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占用药品经营面积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处罚。第六十四条(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他人非法经营药品提供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五条(非法回收药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法回收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药品营销宣传虚假夸大)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不实药品营销宣传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特殊时期扰乱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囤积药品、哄抬药价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六十八条(多次违法及信用管理)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在2次以上,其信用等级被判定为严重失信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九条(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处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查封扣押保管义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封存的物品的,责令限期缴回,并处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物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罚款;逾期不缴回的,处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物品价值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药房: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按规定批准并在执业登记中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实行大窗口、柜台式面对消费者凭医生处方发药的药品经营单位。非医疗机构药房:由社会医药商业企业设立,以经营处方药为主,并实行大窗口、柜台式面对消费者凭医生处方发药,能够提供专业化药学服务的药品经营单位。药店:由个人或社会医药商业企业设立的药品经营单位。处方药专柜:设置于个体诊所,使用药品的品规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内的药品经营单位。乙类非处方药专柜: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单位。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药品零售企业所有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和从事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业企业经营管理~

  经济员 可以凭借"商业企业经营管理"这个专业考取


  关于商业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专业职务设置范围 商贸供销社系统及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商品购销管理滴品仓储管理滴业计划管理、商业经营流转与组织管理等专业工作的专职干部均属于评聘商业经济专业职务的范围。 首次评聘的最低层次只限于独立核算科级单位业务部门中的专业管理干部。 1.商品购销管理:购销业务管理、商品及原材料购、销、调等工作和有关票证管理。 2.商品仓储管理:在商品流通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商品储存保管等管理。 3、计划管理:综合计划、市场预测、市场信息、市场规划等管理。 4.商业经营流转与组织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商品业务联络、经营指导和技术业务、商业经营的综合管理、商业组织管理、各级批发、零售管理、农副产品购销管理、商业网点的设置与管理、商业企业机构增设与变动管理、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等。 二、设岗原则 1.主管全市商业经济专业的业务部门的主要专业岗位;区、县;局主管商业经济管理工作的主要专业岗位;市级批发、零售部门的综合经济管理的专业岗位;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商业经济专题论证及商业经济理论研究工作的专业岗位可以设高级经济师职务。 2、局(总公司)及各区、县商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专业岗位;中型和重点企业的经济管理科室及商品部、批发部管理的专业岗位;小型企业主管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岗位可以设经济师职务。 3、区、县、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部门及商品部、批发部中,运用商业经济管理知识从事商业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岗位,可设初级专业职务。 三、任职条件 1.经济员 (1)具有一般的商业经济基础理论知识,初步掌握商业经济、商业企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2)了解国家有关的商业政策、法规和本专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能按照执行。 (3)基础掌握本专业岗位工作中的业务技能和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知识,完成本职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4) 有一定文字写作能力和一般的计划能力,能搜集整理简单的业务材料,写出一般性的工作报告。 2.助理经济师 (1)基本掌握商业经济基础理论,具有比较系统的商业经济和商业企业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其它知识。 (2)掌握商业经济活动中有关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3)熟悉本职业务,对主管的业务工作能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掌握业务工作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基本方法,能够组织开展本专业某个方面的业务工作,并能正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水平,熟练地掌握计算方法,能根据、主管业务和上级要求对本专业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并写出专题报告或分析报告。 3.经济师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部识。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工作中,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掌握主管业务工作环节中的全面情况,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2)能独立地组织一个单位或一个方面的业务工作,能处理业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并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工作和业务活动。 (3)具有一定的总结、分析、写作能力,能写出水平较高的调查报告或专题报告。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4.高级经济师 (1)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经济基础理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商业管理体制、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具备组织制定、审定本专业的法规、条例、方针、政策的能力。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3)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指导一个部门、一个地区或一个大型企业的经济工作,能够指导中级专业人员工作、学习和业务活动。 (4)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业务活动、推广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人才方面的成绩显著。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四、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科目《政治经济学》、《商业经济学》、《商业企业管理学》,专业课由有关局自定。

商业零售企业竞争力构成要素及其作用机制推荐本文 --------------------------------------------------------------------------------
□ 张金萍 《商业研究》 2008年第05期
  摘要:商业零售企业竞争力构成要素可分为内部竞争力决定要素和外部竞争力影响要素,企业内部竞争要素决定企业竞争力基础水平,外部环境要素通过内部要素决定企业竞争力的相对强弱。二者共同作用决定企业竞争力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商业零售企业;企业竞争力;构成要素;作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F713.3 文献标识码:A    The Components and Functional Mechanism of Commercial Retailing Enterprises
  ZHANG Jin-ping
  (School of Economics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
  Abstract:
  Both internaland external elements compose commercial retail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The internalelements decide the basic level of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and the external elements decide the relative strength of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They are combined to make the overall level of enterprise competitiveness.
    一、商业零售企业竞争力内部形成要素及其作用机制    商业零售企业内部竞争力形成要素主要是指企业控制的资源、具备的能力和掌握的知识等。其中,零售企业可以控制和利用的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资源,具体来说有:商誉资源、人力资源、商品资源、区位资源、店铺资源、物流配送资源、技术资源、组织资源、社会关系资源、基础设施资源、顾客资源、供应商资源等。这些资源是企业用来提升自身效率和效益,制定与实施战略的基础。资源能否成为企业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资源的独特性和稀缺性,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能力可以增加资源价值。零售企业能力包括: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拓展能力、营销能力、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信息技术能力、获利能力等。这些能力的综合作用最终形成企业对外辐射力和对内凝聚力。零售企业所掌握的知识是指不受物质资源约束而本身却能物化为企业“资源”和“能力”的“学识”。它包括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水平、赢利模式、企业文化等。[HJ1.8mm]
  形成商业零售企业内部竞争力的资源、能力与知识在概念的内涵上不是截然相互排斥的,外延上有交叉,相互之间也可能具有可转换性,其基本逻辑关系是:资源具有基础性和可实现性,决定了企业经营实力;能力具有开拓性和能动性,决定企业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知识具有创造性和决定性,决定企业竞争力的持续性。企业资源体现为存量,其中,有形资源大多数是可交易资源,能够通过市场买到;无形资源需要通过长时期的积累而形成。企业能力体现为流量,它是企业的一系列功能和行动,企业能力同样需要时间积累。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是一种互动关系,资源有助于能力发挥,能力能够聚集资源,而企业拥有的异质性资源形成独特能力,企业独特能力吸引和产生异质资源。因此,资源与能力的合理组合可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层次。知识是企业资源和能力的细胞,主要体现在企业人力资源中,而且无法买卖,组织只有通过有效管理将这些隐形知识转化为企业显在组织资源才能为企业所用。知识有助于企业集聚资源,是企业形成能力的原动力,所以,一般来说,知识居于竞争力因素的最里层,能力、资源处于较外层(图1所示)。
      二、商业零售企业竞争力外部影响要素及其作用机制    根据作用力大小可以将影响商业零售企业竞争力的要素分为微观环境要素和宏观环境要素。
  (一)商业零售企业微观环境要素及其作用机制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6�1波特认为在任何产业中都有五种竞争力量决定着产业竞争强度和竞争规则,它从总体上决定着产业的赢利性。商业零售企业微观经营环境是由对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影响的、企业无法控制的各种外部力量构成,包括供应商、竞争者、消费者、辅助商、公众等,其中,最主要的微观环境要素是供应商、竞争者和消费者。
1.供应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供应商一般都是制造企业。一些实力强大的制造商,会以自己高知名度品牌、充分信息、发展纵向一体化潜能等优势,向销售商争取尽可能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条件,给销售商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也有一些大制造商采取两条腿走路的销售模式,一方面在零售商的渠道里销售产品,另一方面自己建立销售网络,以新进入者身份加入市场,参与瓜分流通环节利润。供应商这些行为的结果是降低了零售企业的盈利能力。供应商对零售企业的压力主要取决于:该商品供应者数量、消费者对该商品需求程度以及该商品对其所在业态的重要程度。
  2.竞争者。商业零售企业的竞争者可细分为相同业态竞争者、潜在进入者和替代者。相同业态企业的目标市场、商品组合、卖场布局等方面差异性很小,因此,一家零售企业消费者的流失更多地体现在相同业态之间的流动。影响相同业态内部竞争程度的主要因素有:供求关系、竞争者数量、竞争对手在商品价格水平、服务质量、购物环境等方面与本企业的差异等。潜在进入者包括零售业中以新业态形式进入的企业、已有业态的新进入者和外资零售企业等。第一类进入者的进入可能性和对企业的威胁大小,一方面取决于不同业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取决于不同业态的进入壁垒。目前对我国中资零售企业来说威胁最大的是有生命力的新型业态进入者和外资零售企业。替代者在零售业中表现为非店铺式零售方式和非主流零售业态的出现,如电视购物、邮购、网络销售的迅速扩张,和大型购物中心的出现已经形成与传统店铺零售企业争夺市场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3.消费者。消费者对于不同业态零售企业的竞争压力主要表现为要求零售商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服务。需求压力大小除了取决于所销售商品的供求关系外,还要受到消费者的需求结构、购买能力、商品信息掌握程度等因素影响。
  构成企业微观经营环境的各方利益实现取决于消费者,消费者的认可是企业生存发展前提,因此,消费者是企业微观环境的核心。作为竞争者的潜在进入者、替代者与相同业态竞争者处于相同地位,它们与企业共同争取有限的顾客资源。供应商是企业在争夺顾客资源过程中的重要合作伙伴。由于行业特殊性,某一零售企业的绝大多数供应商同时也可能是其它零售企业的供应商,因此,零售企业不仅要与竞争者争夺顾客资源,还要争夺供应商资源。对供应商资源的集聚能力决定企业竞争力的高低和竞争优势的可持久性。
  (二)商业零售企业宏观环境要素及其作用机制
  宏观环境要素是指那些给企业带来市场机会和造成环境威胁的主要社会力量,包括:人口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政治与法律环境、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等。这些主要社会力量与微观环境要素一样是企业不可控制的变量,只是相对微观环境要素而言其对零售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力相对较弱。其中,人口环境主要影响零售企业客流量、商品结构、店铺位置、店铺规模、业态选择等;经济环境要素直接影响消费者现实购买力,从而影响零售企业业态选择、商品组合、价格水平;新技术革命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带来新的零售方式和影响消费者购物习惯;法律法规是对零售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规制,也可能是对零售业发展进行保护;文化是影响人们欲望和行为深层次要素,不同民族和地域的风俗习惯会影响零售企业商品组合、提供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而文化中的审美观念会影响零售店内外装饰和购物氛围营造;自然环境优劣会影响店铺营业时间和运输与仓储条件等。
    宏观环境各要素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程度并不是相同的。对于零售企业来说,经济环境和政治与法律环境最为重要。从价值链角度来看,一国经济环境一方面决定了下游消费者购买能力和需求结构;另一方面决定了上游制造企业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处于中游的零售企业业态选择、商品组合及价格政策等。而一国政治与法律环境,特别是有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是否合理、是否完善也将直接影响一国产业发展前景。除此之外,人口环境、技术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也会对企业竞争力提高起到不同程度的促进或制约作用。
    三、构成商业零售企业竞争力各层要素的逻辑关系    (一)企业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作为一个开放系统,企业向环境溢出的因子会参与环境变化过程,进而影响环境变化的质与量;同样,各种环境因子通过主动、被动地向企业输入,也会影响企业经营过程,及其生存与发展能力。
  马克思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第一位原因和根本原因;事物外部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原因,是事物发展条件。外因作用不管有多大,它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企业内部要素是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基础,外部环境要素通过内部要素决定企业竞争力相对强弱,因此,培育企业竞争力的着眼点是从企业内部入手,炼内功。当然,内因决定论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企业面临的是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使得企业竞争能力高低越来越依赖于外部要素。外部顾客需求决定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市场规则决定企业内部制度。企业资源来自外部;企业利益来自外部,价值能否实现及实现多少取决于顾客认可。正是由于外部要素变化决定了现代企业应获取什么资源,具备什么能力,采用什么样的运作模式,企业在重视内因的同时更要重视外因,不仅仅要学会适应环境,还要充分利用各种环境要素,并在可能情况下使环境要素沿着对企业有利的方向变化。实践证明,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最为成功的企业,一定是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新经营行为时,具有较强自我调节能力的企业。他们通过事先制定的计划来控制变化,以保证现行战略对环境的适应。具体到商业零售企业,就是要在集聚企业内部资源,增强各种能力的同时,形成一个有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和获取更大利益的以商业零售企业为主导者的商业生态系统,将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各种外部要素聚集到这一系统中,并与企业内部优质要素相结合,在保持效率的同时,获取最大效益。
  从以上分析可知,虽然企业竞争力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内部要素,企业自身资源与能力的性质与数量决定企业利用外部要素的效果,但企业外部要素在企业竞争力形成和提高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实际上,在企业竞争力形成这个问题上,内外要素共同起作用,是一个互相促进的过程。
  (二)外部宏观环境要素与微观环境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构成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宏观环境要素与微观环境要素之间相互促进或相互制约,这些外部环境要素的协调发展是企业竞争力形成和提高的有力保证。企业在关注各种环境要素自身变化对企业竞争力影响的同时,还要关注这些环境要素变化对其它环境因子的影响,因为这些间接影响或多或少也会制约企业各项决策。
  就商业零售企业而言,影响其竞争力的各种外部要素构成企业外部商业生态系统。这些外部要素之间的和谐发展将推动商业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从而有助于提高商业生态系统整体竞争力。而商业生态系统持续发展决定了作为其成员的商业零售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同时,对于构成商业零售企业外部商业生态系统的成员也不能“一视同仁”,相对于宏观环境要素,微观环境要素离企业最近,对企业各项决策影响较大,应根据这些环境影响要素对企业贡献大小进行分层管理和重点管理。

结合一个新零售企业案例,谈谈它所采取的新零售策略有哪些?
答:如果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盒马鲜生的准确定位应为生鲜餐饮综合服务企业,而不是单纯的生鲜零售商。与普通生鲜市场相比,盒马鲜生的产品更加标准化、品牌化,具有品牌优势,卫生环境也更加干净整洁,整体的购物体验出色。与海鲜酒楼比,盒马鲜生现场采购加工的食材新鲜程度更好,标准加工费的收费规则也有一定的价格优势,而且...

必须经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
答: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⑤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⒉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⒊ 药品生产企业行为规则:①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外...

零售企业|这四步法,教你做好社群营销
答:在这种环境下的商品管理、品类管理需要基础的品类管理+有效的爆品操作。 在这种“店+社群”的新零售模式下,企业的采购、门店运营都需要转变以顾客为中心的工作模式,一切动作的主线围绕抓取顾客、激活顾客、做大顾客价值为主要目标。 并且在这种环境下,一切围绕传播主线,采购人员、运营人员,都需要围绕自己的专业,有效融...

2008年6月1日,我国实行2008年6月1日,我国实施“限塑令”,开始有偿使用...
答: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

...在登载或播出商业广告之前,一般要求商家(广告主)提供什么材料...
答:零售业态的零售企业,形成了不同的操作模式,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零售业态的零售业务,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这是自然生存的优胜劣汰的规则在商品流通领域的产品。中国的零售业态,包括以下九个类型: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式商店,家居中心。此外,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

天猫缺斤少两赔付规则?
答:天猫缺斤少两赔付规则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予以赔偿。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淘宝网是亚太地区较大的网络...

商业零售管理机制有哪些
答: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6�1波特认为在任何产业中都有五种竞争力量决定着产业竞争强度和竞争规则,它从总体上决定着产业的赢利性。商业零售企业微观经营环境是由对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影响的、企业无法控制的各种外部力量构成,包括供应商、竞争者、消费者、辅助商、公众等,其中,最主要的微观环境要素是供应商、竞争者和...

电商平台挤占实体零售店的生存空间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答:(六) 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可能形成对他人企业、商品或“老板”的负面评价,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寻找一家企业,说明其客户分层方法(规则)。
答:寻找一家企业,说明其客户分层方法(规则)。这家企业是一家知名的在线零售商,名为“优品商城”。他们根据客户的购买历史、消费能力、需求特点以及社交行为等因素,将客户分为四个层次。一、基础客户层 这部分客户是企业最基础的客户层,主要由首次购买的新客户构成。他们可能对产品或服务不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