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哪三级?(与政治有关的问题)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哪几级?

作者&投稿:胡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扩展资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创举,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流互助、形成“地区合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举,是对民族问题特点和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是对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模式的发展创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维护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照顾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与差异,实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为各民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保障。

它有利于把各民族人民凝聚起来,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一是行政地位相当于省的自治区,二是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的自治州,三是行政地位相当于县的自治县(旗)。早在1938年,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就已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战争时期,都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主张,并在部分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区(乡)。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实行区域自治。1952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及其后历次修改的宪法,对区域自治均有规定。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有了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臻完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哪三级~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民族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扩展资料: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显著优势。
历史昭示人们,只要人们不断巩固和发展这个显著优势,就一定能战胜任何破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图谋,以不断增强的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力量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