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如何申报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和计算扣除的区别

作者&投稿:廖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
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扣除涉及众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一旦出现问题,将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和纳税人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选择部分纳税人和部分产品先行先试。相对而言,本次纳入改革试点的企业,都是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和生产成本较为透明的企业,体现了“先易后难”的原则。待总结试点经验、教训之后,时机成熟时再逐步扩展到所有相关纳税人,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38号文件,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指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上述试点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购进的农产品以外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仍然按照现行办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扣税。38号文件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8号文件规定,核定扣除办法试点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原料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示的初级农业产品。其中,植物类有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及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动物类有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及其他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和昆虫类动物。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有哪些?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列入试点的货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方法核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负较为均衡。在核定进项税额时,扣除率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则扣除率亦为17%;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3%,则扣除率亦为13%。
问:我省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那种方法?
答:我省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结合产品销量来进一步确定进项税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问: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有哪些优势?
答: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势是计算简单。由于货物的销售数量是客户实际购买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也能确定,唯一不确定的是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为防止人为地改变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偏离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过多,会有出现两种可能,一是可能存在避税行为,税务机关会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二是企业的生产工艺的确过于落后,需要升级换代和改进管理方式。
问:新办企业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用那种方法计算核定扣除?
答:试点范围内的新办企业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可适用参照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企业需要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来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次年再申请核定当期(含上年)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因此,相关企业第一年采用的是参照法,经过第二年的追溯调整,最终适用投入产出法。
问:试点企业非自产产品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的核定,主要有以下二种方法: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问: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数量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
答:在用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时,需要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在具体操作中,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2.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3.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特定)。
问:试点企业申请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如何?
答: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3.公告。省级税务机关将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4.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问:试点企业的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答:试点纳税人由凭票扣除转为核定扣除时,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若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其计算公式为: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问:某乳品企业购入部分奶粉生产的酸奶,其进项税额能直接抵扣吗?
答:一般情况下,乳品企业在原奶不足或价格上涨时,需购入奶粉替代原奶生产乳制品,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发〔2012〕102号)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同时投入农产品(初级)和半成品(如基酒、奶粉)生产某一产成品且投入比例不固定的,试点纳税人购入半成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暂不予直接抵扣,对其在销售货物时一并按单耗和销售数量(含半成品生产货物的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乳品企业购入的奶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进项税额也不能直接抵扣,待酸奶销售时一并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计算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并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若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原乳 870万元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会计处理改为:
借:原材料—原乳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假设2012年12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 50万元
或 贷:产成品—乳制品 50万元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怎么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
按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
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适用范围不同: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适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计算扣除适用于其他纳税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情形。
2、扣除率不同: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适用的扣除率是销售的产成品的税率,可以是16%,也可以是10%。
计算扣除适用于10%

3、计算的方法不同: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计算扣除
进项税额=买价×1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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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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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免税收入还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你现在申报的免税收入里面已经不含有进项税额了,不需要再做转出。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