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请帮帮我 山西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T

作者&投稿:弓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监察厅
晋教人[2012]44号
关于对部分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晋城、晋中、临汾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文件精神,经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组研究,决定在晋城、晋中、临汾市进行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范围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
3、现在岗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代课人员和1987年1月1日以后从教现已离岗的代课人员,由各市、县(市、区)统计数据,掌握情况。
二、调查摸底办法
调查摸底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与组织调查相结合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个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1),提供任教的相关原始证据和材料,报乡镇工作机构;乡镇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材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乡镇上报材料和县级教育部门的历史材料,审核认定人员身份和任教年限,建立和保存人员档案,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2)和《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摸底基本情况汇总表》(表3)。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各县组织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5)。
3、县级教育、监察行政部门要将审核通过并认定的人员姓名、任教起止时间、任教学校及年限,分别在县(市、区)、乡镇和申请人员所在村张榜公示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政府领导组同意后上报市教育、监察部门。
4、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任教的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三、调查摸底要求
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原民办、代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地方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要成立市、县级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组及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
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政策解读工作和稳定工作。要规范摸底及认定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落实公示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无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程参与摸底工作,认真调查核实摸底过程中的信访举报,提出核查意见。
四、摸底材料上报
调查摸底工作应于2012年9月中旬结束。各县(市、区)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专题报告,连同所有表格上报市教育、监察部门。市教育、监察部门要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的材料,经市政府领导组同意后于9 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
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周文珍,贾俊敏。联系电话:0351-3046863,电子文档(表格为Excel格式)请发送至jjm7358@sina.com.
附件: 1.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1)略
2.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2)略
3.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摸底基本情况汇总表(表3)略
4.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4)略
5.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5)略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监察厅
2012年8月10日

应填表1,问省教育厅

壶关县教育局问一下,他们会发表的了

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

广东省在2016年9月份进行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自查工作,主要是摸清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数量,分布年龄,以及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对象范围:
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乡级初审。
(三)县级审核。
(四)市州核准。

扩展资料:
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在特殊的背景下,为农村中小学教育作出重大的贡献,相信各地区不会忘了他们;
除了广东省,对民办教师有很大的补贴,重庆市针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有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和医疗补助补助;
职教满一年(不满一年算一年)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600元,医疗补助为120元;
参考资料: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好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贴惠民政策,妥善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统一部署,沁水县积极组织开展全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县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对补助对象进行身份教龄认定、层层审核把关,确保教龄补助及时发放到位。

  按照规定,凡现为我市户籍,在1986年12月底以前连续任教满3年及以上,1987年1月1日以后使用(含1984年1月1日以后使用)且连续任教满3年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从到龄次月起可享受教龄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本人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补助10元的标准计发。教龄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经过审核、认定,本次首批发放的为符合教龄补贴条件2014年464人,2015年520人,发放金额80.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