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规章规定军人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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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摘录)
铁道部 铁运[1987]73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7]后交字第565号
总 则铁路军事运输,是国家运输的组成部分,是保障部队机动和物资供应的重要手段,也是铁路和军队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为加强军事运输组织管理,保证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综合运用、经济合理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运输等级和管理分工第1条 运输等级根据任务性质和装备物资性能,铁路军事运输依次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运输等级。第二章 运输范围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机关、院校、医院、仓库、工厂等办理铁路整车军事运输时,按下列范围掌握。第3条 人员运输一、部(分)队(含预备役)调动、参战民兵(工)、民兵高炮分队打靶。二、军队机关、院校、医院、仓库、在编军工厂的搬迁。三、兵员补退,伤病员后送,战俘遣送。四、军以上机关批准的执行其他军事任务的人员运输。第4条 物资运输一、军用的武器、弹药、油料、车辆、军需、器材、药材、机械设备、营(装)具、军马(犬)和保障前方作战的装备、物资。二、国防科研、援外、进口的军用物资和抢险救灾的物资。三、军队在编军工厂生产的军用成品和用于军工生产的机械设备、军需生产和军事装备维修的原材料。军办农场的农业机械。四、国防工程、营房的修建材料(普通砖、瓦、砂、石及国家或地方钢厂出厂的钢材除外)和配套装修材料。五、使用货车运输的军队干部转业、离休、退休和调动的搬家物资。六、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在全军(区)范围内统一调剂和部队从生产基地运回驻地的粮食(含玉米、高粱米)、食油(含油菜籽、芝麻、花生)、大豆和肉类、鱼类等主要农副产品。总部调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统一筹措运往边防和高原部队的主副食、水果。七、总部和铁道部批准的其他物资。第5条 运输限制一、除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部、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军品外贸按军事运输办理外,其他凡属经商性质的运输和收取劳务费、服务费、演出费的人员运输,不得按军运办理。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军运名义办理军运范围以外的运输或代地方办理运输,对违反军运规定者,发站拒绝承运;如发运,到站按商运运价的两倍补收运费。第四章 装 载第9条 装载前的计划安排三、军用自备客车和军用零星客车附挂旅客列车(或在旅客列车中留席),除铁道部与总后军交部共同确定者外,部队应于乘车六天前,向驻分局军代处提出乘车日期、车次等要求。驻分局军代处与铁路分局商定后,由驻分局军代处通知部队。如中途转挂或换乘时,由始发铁路分局(或始发铁路局)按规定与有关铁路分局(或铁路局)商定转挂或换乘车次。对中转换乘的计划,始发分局军代处要于列车到达中转换乘站日期的六天前,向中转分局军代处预报军运号码、乘车单位、中转换乘站、终到站、人数、车种车数、始发日期、车次及要求。中转两次以上的,由前一个中转分局军代处预报。中转分局军代处应及时与铁路分局安排中转计划,并将落实情况通告始发分局军代处(或前一个中转分局军代处),始发分局军代处方可组织发运,并通知部队按计划组织。第五章 运 行第34条 漏乘人员处理乘车(押运)人员途中漏乘时,经军事代表或车站确认后,由军事代表或车站开具证明,免费乘就近旅客列车追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驻分局军代处或铁路分局。第35条 伤病员处理乘车(押运)人员途中发生伤病不能继续乘行时,车站或军事代表应通知就近铁路医院或驻军、地方医院抢救治疗,并报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所需费用由伤病员所属单位与医院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组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43条 军运事故范围在铁路军事运输中,发生下列情形者为军运事故。一、人员伤亡:系指乘车或押运人员当场死亡或重伤住院治疗者。二、物资损失:系指军用物资的灭失、损坏不能使用或需入厂检查修理,军马等有生动物死亡。三、特殊运输发生迂回、越站、错到以及漏加装分卸等情况。第44条 军运事故的处理一、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铁路各部门应会同部队按本办法第35条处理,并迅速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现场记录或事故报告,及时上报铁路分局或驻分局军代处。驻分局军代处应根据事故报告或现场记录写出军运事故报告,逐级报至总后军交部。  更多铁路评论请登陆 中国铁道论坛(http://bbs.railcn.net/)

铁路军事运输是指军队利用铁路列车输送人员和物资的运输。是军事运输的一种方式。铁路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距远、速度快、成本低、受天候影响小等特点,是战略、战役后方实施军事运输的主要手段。
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共十一章,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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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铁路军事运输,是国家运输的组成部分,是保障部队机动和物资供应的重要手段,也是铁路和军队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为加强军事运输组织管理,保证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综合运用、经济合理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铁路军事运输具有时限紧急,组织工作复杂,保密要求高等特点。因此,铁路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军事运输时,必须:
一、服从大局,确保重点,正确处理军事运输与国民经济运输的关系;
二、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国家运输力;
三、统一指挥、严格纪律、正确贯彻军事意图;
四、按级负责,加强协作,共同完成军事运输任务;
五、总结经验,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运输管理水平。
第一章 运输等级和管理分工
第1条 运输等级
根据任务性质和装备物资性能,铁路军事运输依次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运输等级。
第2条 运输管理和掌握分工
一、铁道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以下简称总后军交部)负责组织完成全军铁路军事运输任务,协调解决运输中的问题。具体掌握:
(一)全军铁路军事运输总计划。
(二)全军铁路军事运输装车实际总数。
(三)总后军交部承办的特殊运输的计划安排和实施情况。
(四)各军区后勤部军事运输部(以下简称军区军运部)承办的团以上部队调动及重要运输总的计划安排和实施情况。
二、军区军运部负责组织完成本区范围内的铁路军事运输任务,协调所属驻铁路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局军代处)解决运输中的问题。具体掌握:
(一)全区铁路军事运输装车实际总数。
(二)特殊运输的计划与实施情况。
三、铁路局、驻局军代处负责组织完成本局管内军事运输任务,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运输中的问题。具体掌握:
(一)全局军事运输装车总数;
(二)特殊运输和重点运输中的人员整列运输的计划与实施情况;
(三)重点运输的装车实际;
(四)一般运输装载的批数、车数。
四、铁路分局、驻铁路分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分局军代处)负责管内的军事运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部队和有关部门处理运输中的问题。具体掌握:
(一) 全分局军事运输装车数。
(二)特殊运输和重点运输的计划与实施情况;
(三)一般运输的装载计划与实际。
五、车站、驻车站军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驻
站军代处)负责军事运输的现场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掌握:
(一)军事运输计划与装载实际。
(二)军事运输现场组织实施工作。
(三)铁路分局、驻分局军代处赋予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运输范围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机关、院校、医院、仓库、工厂等办理铁路整车军事运输时,按下列范围掌握。
第3条 人员运输
一、部(分)队(含预备役)调动、参战民兵(工)、民兵高炮分队打靶。
二、军队机关、院校、医院、仓库、在编军工厂的搬迁。
三、兵员补退、伤病员后送,战俘遣送。
四、军以上机关批准的执行其它军事任务的人员运输。
第4条 物资运输
一、军用的武器、弹药、油料、车辆、军需、器材、药材、机械设备、营(装)具、军马()和保障前方作战的装备、物资。
二、国防科研、援外、进口的军用物资和抢险救灾的物资。
三、军队在编军工厂生产的军用成员和用于军工厂生的机械设备、军需生产和军事装备维修的原材料。军办农场的农业机械。
四、国防工程、营房的维修材料(普通砖、瓦、砂、石及国家或地方钢厂出厂的钢材除外)和配套装修材料。
五、使用货车运输的军队干部转业、离休、退休和调动的搬家物资。
六、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料工委在全军(区)范围内统一调剂和部队从生产基地运回驻地的粮食(含玉米、高粱米)、食油(含油菜籽、芝麻、花生)、大豆和肉类、鱼类等主要农副产品。
总部调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统一筹措运往边防和高原部队的主副食、水果。
七、总部和铁道部批准的其它物资。
第5条 运输限制
一、除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部、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军品外贸按军事运输办理外,其它凡属经商性质的运输和收取劳务费、服务费、演出费的人员运输,不得按军运办理。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军运名义办理军运范围以外的运输,或代地方办理运输,对违反军运规定者,发站拒绝承运;如发运,到站按商运运价的两倍补收运费。
第三章 运输计划
第6条 月度运输计划
一、总后军交部于每月十四日前,将全军下月运输计划以“铁路军事运输总计划表”(运计三)的格式,提交铁道部。铁道部于十七日前将军运装车计划数,作为国家指令性计划下达各装载铁路局。总后军交部审批的特殊运输计划和军区军运部审批的团以上部队运输计划,由总后军部以“铁路军事运输计划摘录”(运计四,以下简称“计划摘录”)格式摘抄铁道部。
二、驻局军代处于十八日前向铁路局提交管内装载的重点以上运输计划的“计划摘录”和站别装车数。
三、驻分局军代处于二十一日前向铁路分局提交管内装载的全部运输计划的“计划摘录”。
四、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于二十四日前将重点,一般运输计划的有关内容及时下达车站或驻站军代处。
第7条 临时运输计划
凡军交部门核准的临时运输计划(即计划处运输),驻局、分局军代处以“军运任务通知书”格式提交同级铁路部门,铁路分局、驻分局军代处分别下达装载站、驻站军代处。
通过铁道部掌握的限制口的临时运输计划,由铁道部、总后军交部共同审批,并分别逐级下达。
第8条 军运号码
一、军运号码是核准运输计划和区分运输等级的标志,也是铁路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在运输过程中调度指挥和联系工作的代号。
二、同一发送(或接收)单位、发到站(含加装分卸),车数在一车(含)以上,一次发运者,为一批运输。一批运输使用一个军运号码。
三、一批运输应一次装运或挂运。如因特殊情况需分批时,方案运输经铁道部、总后军交部同意。人员运输经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同意,其它物资运输经驻分局军代处同意,可以分批,在军运号码之后分中别注明甲、…字样,并按运输掌管分工上报实际。
第四章 装 载
第9条 装载前的计划安排
一、整列方案运输和跨区的作战、紧急战备以及大批部队调动运输,由总后军交部与铁道部确定输送进度、时限等事宜,并分别下达有关铁路局和军交部门。
军区范围内的作战、紧急战备以及团以上部队调动运输,由驻局军代处根据军区意图与铁路局共同研究商定输送进度、时限和车辆准备等事宜。
二、其它人员运输,整车方案运输和部队输送训练用车,根据部队的要求,由驻分局军代处与铁路分局商定。
三、军用自备客车和军用零星客车附挂旅客列车(或在旅客列车中留席),除铁道部与总后军交部共同确定者外,部队应于乘车六天前,向驻分局军代处提出乘车日期、车次等要求。驻分局军代处与铁路分局商定后,由驻分局军代处通知部队。如中途转挂或换乘时,由始发铁路分局(或始发铁路局)按规定与有关铁路分局(或铁路局)商定转挂或换乘车次。对中转换乘的计划,始发分局军代处要于列车到达中转换乘站日期的六天前,向中转分局军代处预报军运号码、乘车单位、中转换乘站、终到站、人数、车种车数、始发日期、车次及要求。中转两次以上的,由前一个中转分局军代处预报。中转分局军代处应及时与铁路分局安排中转计划,并将落实情况通告始发分局军代处(或前一个中转分局军代处),始发分局军代处方可组织发运,并通知部队按计划组织乘车。
四、大宗物资运输,驻分局军代处应通知发送单位安排旬别装载计划。发送单位于是装载旬的六天前向装载站提出旬要车计划,由装载站报铁路分局。铁路分局与驻分局军代处商定后纳入旬方案,并下达装载站。装载站应于装载旬前二天前通知部队或发送单位,双方共同保证完成。
五、需使用铁路特种车辆或其它专用车(毒品车、滑油罐车等),发送单位应于装载十天前,向驻分局军代处提出。驻分局军代处应及时商铁路分局做出安排,并将安排情况通知发送单位。
六、部队与驻分局军代处商定运输计划安排时,一并确定代客车备品、装卸用具、临时站台、加固器材数量,并由驻分局军代处以“军运任务通知书”通知铁路分局,铁路分局负责调拨。
七、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应将计划安排情况和问题,报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对计划安排中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上报。
第10条 要车手续和受理
一、部队于装载前三天,向车站提交“铁路军运费后付凭证”(以下简称后付凭证)或“军运现付计费证明”(以下简称现付证明)办理要车手续。如办理铁水路联运时,应提交铁路后付凭证一张、水路后付凭证两张,运输一般超限装备物资俚,按铁路规定要附“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挂运军用自备车辆时,按铁路规定提出“车辆技术状态说明书”。
部队提交的后付凭证或现付证明(货物运单)上填定以下内容:
(一)后付凭证或现付证明(货物运单)规定填写的内容。
(二)运输军用危险货物,要按《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军用危规”)和有关规定填写。
(三)运输国防尖端保密物资、特种装备、特种材料及精密仪器时,要注明“W”标记。
(四)运输超限的特种装备,要注明《超限的特种装备装运办法》中规定的代号和装备件数。
(五)开行军用列车的要填写装备物资的实际总重量。
(六)所需加固器材的名称、数量。
二、车站对部队提出的要车手续,确认完备后,一般运输应与运输计划核对,特殊、重点运输与铁路分局军调核对,无误后,即可承运,并与部队商定装载日期、时间、地点等事宜。
三、车站按照部队的要求和分局下达的任务,提供军运备品。数量不足时,上报铁路分局,由铁路分局调拨。
四、对发送单位要求挂运的军用自备车辆,车站应按规定,通知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并作成检查记录,如适合运输,车站即可承运。
第11条 日装载计划的制定与下达
日装载计划的制定除上级有特别指示外,均由驻分局军代处与铁路分局确定。
一、装载站根据部队提出的要车手续和装载前的计划安排,于装载前一天十一时前,向铁路分局军调报告次日装载计划。报告内容:军运号码、付费号码、车种车数、车辆吨位、计划装载时间及部队要求。一般运输增报卸载站。
二、铁路分局军调接到装载站报告的次日装载计划后,于十二时与驻分局军代处值班员共同确定次日装载计划。次日装载计划确定后由铁路分局军调通知货调纳入分局日装载计划和配车、挂运计划。
三、已确定在旅客列车加挂、留席或换挂中转的人员运输,铁路分局根据驻分局军代处提出的计划,应纳入日班计划。
四、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对制定的次日装载计划,于十六时前分别布置装载站和驻站军代处。装载站应及时通知部队。铁路和部队应保证按规定时间配车和装载。
临时紧急装车不能纳入日装载计划时,由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临时布置。
第12条 日装载计划的上报
按掌管分工,每日十六时前,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将日装载计划按每批运输的军运号码、车种车数及运输要求,分别报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于十七时前,由驻局军代处报军区军运部;于十八时前,由铁路局和军区军运部分别报铁道部和总后军交部。
第13条 日装载计划的调整
日装载计划制定后,铁路和部队应保证按规定时间配车和装载,认真组织实施。装载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有自然灾害、铁路事故和临时停装不能装车时,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方可于五时前进行调整。调整后分别布置装载站和驻站军代处,并按掌管分工上报,装载站应及时通知部队。调整上级指定装载日期的运输时,要报上级批准。
第14条 装载实际的上报和通报
一、装载站应于每批装载完了后,及时报铁路分局军调、报告内容:军运号码、车种车数(铁水路联运的,增报装载实际吨数)、装载开始和完了时间。铁路分局军调于六时、十八时通知驻分局军代处。
二、各级按掌管分工上报的内容: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于七时、十九时前,将每批运输的军运号码,发、到站、车种车数分别报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驻局军代处于二十时前,按上述内容报军区军运部;铁路局和军区军运部于二十一时前,将每批运输的军运号码、发、到站、车种车数分别报铁道部和总后军交部。
各级在上报装载实际时,应将当日全区(局)装车总数同时上报。
三、对铁水路联(接)运的运输,装载后,装载分局军代处应将当日每批运输的装载实际车数和吨数直接通报卸车分局军代处。卸车分局军代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报装船港航军代处。
第15条 车辆调整
在人员或物资数量不变,因调配的车辆型号大小不同而引起车数增加时,经驻分局军代处承认可予调整。
方案运输的车辆调整,报铁道部和总后军交部核准。
第16条 军用车辆条件
铁路部门在调配军用车辆时,应挑选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以棚车运送人员时,应挑选有○人标记、门窗良好、木底木帮或外钢内木、不漏雨、冬季能安装火炉的棚车,对装运过毒剂、放射性物资、牲畜、酸类的棚车,不能立即作代客车使用或装运马匹、给养及药品。使用时要严格清扫消毒。装载火炮、车辆,应挑选木底板良好,能放下手闸、端侧板的平车。装载坦克,按规定车型挑选平车。装运军用危险货物,应按“军用危规”附件一第九项的要求选配车辆。
第17条 军用车辆的整备
军用代客车和运输马匹、给养、药品等车辆的清扫消毒,代客车备品安装等工作,由铁路分局指定牵头单位,其工作由车站、车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清扫消毒和备品安装后应进行登记、签名盖章,以示负责。装(登)车前,车站应会同部队进行检查验收。
第18条 军运备品供应
军事运输所需的军运备品(即装卸用具、临时站台、加固器材、代客车备品),取暖用煤、柴、照明蜡烛等,由铁路部门按规定供给。
部队使用代客车备品时,装载站应填制“代客车备品清单”,由部队签字后,甲页留存,乙页交部队,丙页随同代用客票由运转车长(没有运转车长的,按铁路规定办理,以下同)带至卸载站。
临时站台由部队负责搭设,用完后拆除移交车站。
第19条 军运票据的填制与携带
军运票据包括代用客票、军运货票、后付凭证、现付证明。部队办理后付运输时,只填写后付凭证,不填写货物运单;办理现付运输时,应按铁路规定填写货物运单。
一、军运票据的填制
军运票据的填制按《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后付凭证(或货物运单)注有“△W”的运输,军运货票上还应填写“△W”标记。总后军交部、军区军运部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运输,还应将票据上的“××铁路局”字样剪去。
二、军运票据的携带
(一)使用旅客列车或客车组成车底输送人员时,代用客票交部队携带,作为乘车凭证。单独使用代客车输送人员时,代用客票交运转车长携带,作为交接车依据。如中途换乘,由换乘站负责在原票上注明新的车种、车号、并按上述规定携带。
在旅客列车上加挂军用自备客车,始发、中转、到达站与运转车长的票据的交接,由客运值班员(无客运值班员的由运转值班员)与运转车长直接办理。列车在中途换乘站站,由运转车长间直接办理交接。
(二)物资运输或人员与物资一批运输时,客车、代客车的代用客票和物资车的军用货票,交运转车长携带,作为交接车依据。
以罐车装运油料时,部队应将产品合格证、油料化验单按一车一张交装载站,装载站在军运货票上注明后,连同军运货票装入封套一并交运转车长携带至卸载站,由卸载站转交接收部队。
三、铁水路联运时,由装载站货运部门填制联运票据,按后付办理的联运,在联运票据的计费栏内填写“军用物资”字样,不填写费用。
四、装载站应将特殊运输的代用客票和军运货票装入封套密封,加盖无站名“密”字章,凭此交接;对二车(含)以上重点运输的代用客票和军运货票应装入封套封妥。封套填写:军运号码、车种、车号。开行军用列车时,还应填写军用列车的实际重量。运输危险货物时,按“军用危规”规定填写组级代号、编组隔离标记。运输国防尖端保密物资、特种装备、特种材料及精密仪器时,应填写“△W”标记。如途中因故分批运输时,车站应将代用客票或军运货票分开,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封妥。
第20条 军用列车重量的计算
代客车和马匹车,每辆载重按六吨计算,每辆客车按标记载重计算,其它装备物资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开行军用列车时,按部队提出的全列装备物资总重量计算。
二、装载建筑材料、油料、军需品、器材、弹药、汽车、摩托车、工程机械和其它一般物资时,按批计算货物实际重量。
三、装载上述物资以外的武器、装备和国防尖端保密物资时,按部队提出的规定重量计算。
第21条 装载后的检查
军运装备物资装载后,为保证行车安全,车站应对装载状态进行检查。按《超限的特种装备装运办法》办理的运输,装载后,车站应进行复测,对需“禁止溜放”或“停止制动”的车辆,车站应在表示牌上注明“禁止溜放”、“停止制动”字样,并对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关闭制动机。
在军事专用线内装载的装备物资的检查,按车站与专用线管理单位的运输协议办理。
第22条 施封
在车站内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装载的装备物资,如不派人押运时,车站应会同部队进行施封。施封后,在军运货票和封套上注明“施封”字样。
在军事专用线内装载的,按车站与专用线管理单位的运输协议办理。
在地方专用线装载的,按车站与装车单位临时商定的办法办理。
第23条 军运物资的押运
一、下列运输部队应派人押运:国防尖端保密物资、特种装备、精密仪器、武器、弹药、车辆、军马、军 、国防科学试验用的动物、火箭(导弹)推进剂、特种核材料及其专用设备、毒害品、搬家物资运输以及中途加装或分卸运输、发送单位认为需要派人押运的物资运输。
二、押运员数量:一批运输,一车时派两人,两车以上时,至少两人,至多不超过一车一人;按加装分卸办理的运输,每加装或分卸一批物资,增派一人。
三、押运员免费乘从所押运的车辆,如不适于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车站指定的车辆。特殊情况,押运员人数超过规定数量时,需经驻分局军代处同意。押运员可在铁路食堂就餐。

第五章 运 行
第24条 军用列车条件
一、军用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两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者,可开行军用列车。
(一)客车或自备客车十辆。
(二)代客车二十辆(客车或自备客车一辆按两辆计算,以下同)
(三)人员、物资车混编二十辆,其中,特种部(分)队按十五辆。
(四)物资车四十辆。
(五)列车编组换算长度或重量符合通过区段的计长或牵引定数。
二、作战、紧急战备,抢险救灾或其它重量运输任务,虽不符上述条件,根据任务需要开行军用列车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由总后军交部与铁道部确定。
三、军用列车统一使用铁道部编制的军用车次,除上级指定的车次处,具体开行车次由铁路局与驻局军代处确定。
第25条 军用列车等级
除上级特别指定者外,统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客车(或自备客车)编成的军用列车(空客车底除外)接发列车和运行间隔按旅客列车办理。
第26条 军用列车长度和重量
一、军用人员列车换算长度按50.0编组;军用物资列车换算长度,按铁路规定执行;军用列车重量,不超过通过区段的牵引定数。
二、军用列车通过列车换算长度不足50.0的铁路区段时,按通过铁路区段的最小换算长度或牵引定数安排。
三、军用列车换算长度超过50.0或超过铁路区段的最小换算长度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由总后军交部与铁道部确定,以调度命令承认。
第27条 军用列车(车辆)编组、隔离
一、军用人员列车的编组、由军交部门和部队根据符合安全要求、便于装卸载和部队指挥的原则确定。冬季使用蒸汽机车取暖时,各车应编芋蒸汽机车次位,可不受隔离限制。
二、军用人员列车中装载弹药、油料的车辆(包括装在汽车上加盖篷布的弹药、油料)与机车的隔离,本列有条件的按铁路规定隔离;如本列条件不足时,至少隔离一辆。弹药、油料车间以及与其它车辆间可不隔离。途中列车转向的隔离,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三、不足整列的人员、物资车的编组和隔离,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运输、特殊运输、危险品运输和有特殊要求的运输应优先挂运。
四、在军用列车(车组)中,带风档的客车(含自备客车)不得与大手闸台的货车带手闸端连挂。
第28条 军用列车(车辆)的调车作业
一、军用列车(车辆)的调车作业应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危规”和“军用危规”以及铁路、军运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禁止溜放”的车辆,要严格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注有“△W”的车辆的调车作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在调车指导的监督下进行作业,没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派业务熟练的干部监督作业,严防违章调车。
(二)编组和编挂注有“△W”的车辆时,机车与编挂的车辆应连接风管。接风管的车数与所牵车数的比例不少于一比五,即五辆车内至少有一辆接风管。
(三)在接近、连挂注有“△W”的车辆以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它车辆时,要在被连挂车辆的前十车处一度停车,再按“十、五、三车制”进行连挂作业。
(四)其它车辆向停有“△W”车辆的站线溜放或送车时,必须留有十米天窗,严禁溜放连挂。
第29条 军用列车补轴
一、军用列车不满轴时,铁路分局在征得驻分局军代处同意后,可以补轴。补轴的条件:
(一)不影响军用列车的正点、安全、保密。
(二)补轴的车辆应挂于军用车组的前部或后部。
(三)军用人员列车进行补、减轴作业时,车站应事先通知乘车部队采取安全措施。
(四)装有毒害品、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资、牲畜、需要限速和有押运人员的车辆,以及在中间站有甩挂作业的车辆,不得补入军用人员列车。
二、下列军用列车均不补轴:
(一)卫生列车(包括使用代客车编成的卫生列车)。
(二)十三辆以上客车(自备客车)编成的军用人员列车。
(三)一级整列方案运输。
(四)上级有特殊要求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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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事运输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组织管理 铁路军事运输,主要依靠铁路企业的交通设施,由军队与铁道运输部门按制定的章程或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管理。有些国家的军队,购置一定的铁路自备车辆参与运输。战争或其他非常时期,必要时成立统一的运输管理机构,实行铁路运输军事管理。
  铁路军事运输,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集中调度指挥。中国和苏联军队的铁路运输,纳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由各级军事交通部门与铁道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先急后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安排。美军的铁路运输采取招标承运的办法按协议组织,在本土由陆军军事交通管理司令部与美国铁路运输协会负责,在海外战区由战区联合运输委员会负责。铁路军事运输有很强的时间性,涉及部门多,在装载、运行、卸载中,强调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及各环节的衔接。运行中应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运行。军运量大时,单独编成一个或多个军用列车运行;零批运输则将军用车辆编挂在铁路列车中随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铁路运输,军用列车和挂有军用车辆的铁路列车,由军事交通部门和铁路调度部门共同指挥,按选定的运行图或铁路既有列车运行图组织运行。铁路军事运输根据任务性质和运输对象不同,通常按等级进行组织。遇作战、抢险救灾、国防尖端保密物资运输及其他重要、紧急运输,按特殊运输掌管,有的按特殊规定专项组织,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予以保障。一般危险品、枪械、精密设备、集重超限物资等运输,按重点运输掌管。其他则按一般运输掌管。铁路军事运输应符合物资流向,尽量组织直达运输或与其他运输方式间的联运、接运。为提高运输效率,平时常采取扩大军用列车编组、提高装载系数和增加牵引重量等方法;战时可采取抢装、抢卸,组织单向、迂回、合并列车等运行方法。
  发展趋势 未来战争中,铁路仍是军事运输的重要手段。铁路军事运输,将注重研制和发展适于输送人员的车辆;提高货车装载技术兵器和军用物资的能力;发展和使用适合新式重型装备需要的专用车辆;加大军用列车长度和载运量,改进装卸载方法;发展高速铁路运输;在军事运输计划和调度指挥工作中将广泛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

铁路军事运输是指军队利用铁路列车输送人员和物资的运输。是军事运输的一种方式。铁路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距远、速度快、成本低、受天候影响小等特点,是战略、战役后方实施军事运输的主要手段。 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共十一章,八十一条。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答: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局冲顷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第六条 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七条 交通...

水路军事运输军事运输简介
答:军事运输中,水路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主要指的是军队通过船舶和其他浮动装置在水道(航道)上进行人员和物资的输送。这种方式在军事行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水路运输的优势明显,首先体现在其运载能力上。船只可以承载大量的物资和人员,满足大规模军事调动的需求。其次,相比于其他运输方式,水路运输...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答:对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太平洋汽车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在路上遇到军列、军车要如何对待?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

水路军事运输分类
答:组织管理上,解放军主要通过国家和地方水运部门的船舶,由军事交通部门与交通部及海运、河运等部门协作管理。运输过程严格遵循等级划分和特殊运输的特殊要求,确保运行效率和安全。运输方式多样,如人员使用客船,重装备则可能需要顶推或拖带,油料则通过专用油船装卸。对于战时,各国对水路军事运输的发展尤为重视...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修订)
答: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第十三条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答: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

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
答: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答:第十三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营。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是指运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运载旅客的活动。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