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制作规范的通知(鲁食药监法函[2011]14号 谢谢!!! 食品药品执法监督服装是什么样子

作者&投稿:车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范执法着装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着装范围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
  二、制式服装及标志
  (一)制式服装包括:
  制服(秋冬季制服、春夏季制服);
  衬衫(半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内穿长袖衬衫);
  冬装大衣;
  帽子(春秋季帽、夏季帽、冬季帽);
  领带;
  领带夹;
  腰带;
  皮鞋(单鞋、棉鞋)。
  (二)服装标志包括:
  肩章(制服用硬肩章、衬衫用软肩章、大衣用套式肩章);
  臂章;
  帽徽;
  胸牌。
  (三)制式服装及标志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三、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
  制式服装、标志的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如下:
  (一)秋冬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
  (二)春夏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原则上每2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选一种)。
  (三)冬装大衣:每人1件,原则上每4年换发1件。
  (四)半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五)外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七)帽子:春秋季帽和夏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4年换发1顶;冬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5年换发1顶。
  (八)领带:每人2条,每年换发1条。
  领带夹:每人2个,每年换发1个。
  (九)腰带:每人1条,每2年换发1条。
  (十)皮鞋:单鞋每人2双,原则上每2年换发1双;棉鞋每人1双,原则上每3年换发1双。
  (十一)肩章:硬、软、套式肩章随制服配发。
  (十二)臂章:随制服配发。
  (十三)帽徽:随帽子配发。
  (十四)胸牌:每人2个。
  四、着装标准
  (一)执法人员应当配套穿着制式服装、穿制式皮鞋、系制式腰带,佩戴标志,并根据实际情况佩戴帽子和领带。
  春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
  夏装:制服裤(裙)、半袖衬衫。
  秋冬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冬装大衣
  (二)季节性换装时间
  春季:3月中旬至5月中旬;
  夏季:5月下旬至9上旬;
  秋冬季:9中旬至次年3月上旬。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地区气候适当调整季节性换装时间。
  五、着装场合
  (一)下列场合,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1、行政执法时;
  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3、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
  4、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二)下列场合,执法人员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
  1、非工作时间;
  2、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
  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5、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
  (三)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时,可以根据需要穿着制式服装。
  六、着装风纪
  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
  (一)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二)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
  (三)着装时,肩章、臂章、帽徽、胸牌等标志应按规定佩戴齐全,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
  (四)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五)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七、日常管理
  (一)管理原则: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分别制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管理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服装标志、分配胸牌号段、对系统执法着装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式服装的制作和执法着装的日常管理。
  (三)日常管理规定: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审查着装范围,不得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
  2、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制作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的颜色、款式和标志。
  3、胸牌应当按照规定的编号办法及分配的号段范围,实行统一编号。
  4、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5、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能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的标志。
  八、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下发前,已经设计、制作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可以继续穿用,待服装换发时按本规定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有没有执法服装~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食药监财〔2014〕15号)文件的规定,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配发执法服装。规定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式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着统一制式服装是工作需要,不是福利待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着装人员加强教育,认真检查着装风纪。按规定着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保持制式服装整洁,标志佩戴齐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2月12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制式服装及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 着装范围
  第一条 凡在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乡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是指经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授予行政执法证的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严格控制范围标准,一律按服装数量减半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人员统一着装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章 服装和标志类别
  第二条 执法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帽子。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纽扣和领带。
  第三条 春秋服、冬服:春秋服、冬服均为毛涤混纺面料,上衣为小翻领西服式样,单排三粒扣,两个暗口袋;西裤为简裤。
  夏服:衬衫为涤棉混纺面料。短袖衬衫为小翻领,单排四粒扣,两个明口袋。长袖衬衫为竖领,单排五粒扣,两个明口袋;西服简裤或裙子为毛涤混纺面料。
  防寒服:桃皮绒涤纶复合布面料,配SEE能量棉保暖内胆,竖领,两个暗口袋,后腰下方中间开叉。

          第三章 供应标准
  第四条 执法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和裤子。首次着装发2套,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衬衫、短袖衬衫、夏裤或裙子。首次着装发2套(女同志裤子、裙子自选一种),热区使用2年,温区使用3年,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和裤子。首次着装发2套,热区使用5年,温区、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1件。温区使用10年,寒区使用8年,期满换发1件。
  第五条 帽子
  春秋服和夏服分别配发帽子一顶,男士为大檐帽,女士为大檐帽或圆帽,使用4年,期满换发1顶;寒区配发冬帽1顶,使用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六条 执法标志
  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随执法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首次着装发2条,使用3年,期满换发1条。

         第四章 服装管理
  第七条 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执法服装的式样、标志、面料、供应标准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执法服装及标志的采购、制作、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执法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式样、标志、颜色,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
  第十条 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一)离休、退休以及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外,还应加收制服工料费20%,或者交回制服(但个人自负30%的工料费不退)。
  (二)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服装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三)借调外单位工作、脱产学习或休病假、事假半年以上者,暂不制作服装。
  (四)离休、退休人员,一律不制作服装。

          第五章 服装经费
  第十一条 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六章 气候区域
  第十二条 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九省(区);
  (二)热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三条 因气候特殊,个别省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执法服装的换发年限如需调整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药监财〔2014〕15号 附件2.rar   食药监财〔2014〕15号 附件3.rar

目前,各个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服装略有不同。不过,大多数都是与99式警察制服相类似,也有编号,帽徽也是国徽。但是,臂章上写的是“食品药品监督 FDA ”字样。
楼上说的不对,原卫生监督餐饮业监管职能划归食药局后,原卫生监督所的人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食品保健品监督所,是局下属事业单位,统一着药监局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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