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审判工作的管理机制 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如何做好审判管理工作

作者&投稿:贾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探索与实践,就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   科学决策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前提。审判管理首先是作为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出现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其客观的规律。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一步是决策,其次才是实施。因此,如何使决策趋于科学性直接决定审判管理的成功与否。一个决策的科学程度不仅在于决策者个人的思想境界、思考能力,更重要的是在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即决策者必须占有足够的、丰富的客观资料,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转化为决策的基础。审判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法学概念,是存在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具有其本身的专业性、特殊性。因此,审判管理又必须遵循审判管理的特殊规律。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一是构建决策依据。构建科学的决策依据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省高院于去年年初下发通知,决定构建浙江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这为我市法院构建审判管理的决策依据提供了契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将根本改变过去凭感觉决策的工作方法。评估体系中的信息点的设定非常科学、规范和系统,这为决策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正是基于此考虑,在省高院有关通知下发后,我市法院上下协力,积极促进我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全面建立,普遍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此项工作尚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随着信息录入的全面完成,其对决策的指引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地得以释放。接下来,我们还将以数据录入为基础,逐步建立自己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围绕进一步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审判管理的常态化和有效性、质效评估的可比性,逐步构建全院、部门和个人的三级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二是形成正确决策。数据产生后必须要用好用尽,这是形成正确决策的关键。用好用尽评估数据,关键是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准确分析形势。要通过数据的纵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的运行态势;通过数据的横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水平和质量。在我院工作实践中,围绕审判管理,无论是部门负责人汇报,还是院领导指示,都做到紧密结合数据,坚持让数据说话。数据分析还坚持统筹兼顾,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全面分析判断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效果。二是深入查找原因。我市南湖法院通过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在扣除收案、办案人数等客观原因外,执行质效与执行水平较好的海盐法院相差较大,第一时间将工作重点转到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上来。三是切实寻找对策。去年,我院民三庭通过对比数据,发现调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于是将精力放在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上,通过不懈努力,案件调撤率从去年上半年的49.6%增加到年底的63.4%。事实证明,充分利用数据开展管理,发现问题更加容易,原因分析更加清晰,对策确定也更加准确。   二、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坚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举   审判质效最直观地看是人作用案件的结果。因此,人必然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下文分析)。与此同时,人主要是审判人员作用案件并不是抽象的,也不是随意的,他事实上是在多种不同的工作关系的限定下与案件发生关系的。因此,围绕案件产生的工作关系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上述两点是审判管理最主要的切入点。对人的管理针对的是主观层面,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工作关系的管理针对的是客观层面,主要目的是理顺关系,增强工作关系的科学性、规范性、顺畅性等。笔者认为,抓住人和关系这两个切入点,也就抓住了审判管理的关键。围绕优化工作关系,主要应抓好以下两点。   在法院内部,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转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上下级法院,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在法院内部,对现有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并予以优化,显得非常必要。除了加强合议庭监督、审级监督,优化审判委员会监督,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近年来,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嘉兴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根据难易程度、标的大小、主体情况等的不同,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繁简分流看似针对案件,实质上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针对不同的案件该如何立案和审理等的工作规范。二是健全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为加强保全与执行的有效对接,我市多数法院已将诉讼保全统一移交执行局进行,并进一步理顺了案件移交、送达等工作关系。针对群体性欠薪案件,我市基层法院通过强化立审执兼顾,普遍建立了群体性欠薪案件应急工作机制。三是健全上下级法院沟通工作机制。中院在改判发回案件前主动与基层法院联系,就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差异听取一审法院意见,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时是否存在考虑社会效果等特殊情形,使二审裁判建立在对案情和案外因素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针对改判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积极动员一审法院参与协调,力争案件通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完善定期例会制度,通过通报并分析具有典型意义的改判发回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四是健全大标的民商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在民商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我市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合议庭审理、庭长作为审判长参与审理以及分管院长审批等工作制度,确保了大标的民商案件的审判质量。五是实行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度。通过庭务会、审判长联席会议、案件会诊等形式,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度在我市法院普遍建立。六是坚持巡回审判与专业化审理并举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举成效显著。今年一季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案2957件,同比虽然上升69.1%,但通过积极推行上述举措,一季度,上述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却高达92.3%。   在法院外部,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在法院内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我们还需要拓宽思路,把门打开,充分利用法院外的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案件来源;借助外力,增强法院自身的司法能力。在这个层面上加强审判管理,笔者认为,最主要就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换一个角度,也就是齐奇院长所主张的协同司法。围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年来,我市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桐乡、海宁和海盐等法院与当地司法局分别共建联调中心、调解工作室、速调办公室等形式;海盐法院与海盐县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中心。去年,中院联合市司法局出台并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市的建立。二是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和市综治委的支持下,召开了嘉兴市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席会议,出台了《嘉兴市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深化落实综治机制,与市工商局、市企业信用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合意见》;海宁、桐乡、嘉善、海盐等法院对重点案件实现与公安“110”联动。三是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席会议制度,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人的管理   主观能动性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会决定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正是如此,如前所述,对人的管理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法院在从客观层面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也要从主观层面加强对人的科学化管理。对人的管理,方式可以多样,但目的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充分充分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   围绕提高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质效意识,首先必须健全奖惩制度。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奖优罚劣对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非常有效。因此,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应该是对人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围绕促使审判人员多办案、办好案,增强案件质效意识,我市法院已陆续制定(修订)并推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督查、错案追究和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等制度,基本上形成了由政治部负责岗位目标考核、督查办负责案件督查、审监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以及监察室负责错案追究四位一体的奖惩体系。通过设立办案奖、清理未结案奖等举措,干警的办案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通过落实案件评查和错案追究,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倒逼”机制不断健全,办案人员的质效意识显著增强。其次,要加强日常督促。制度是静态的,人是动态的。对人的管理,主要应依靠制度,但不能完全依赖制度,特别是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系事先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这种滞后性愈加明显。而且,随着津补贴改革的事实,奖惩机制的有限性更加突出。因此,在通过加强审判质效与干部选拔对接,不断健全落实奖惩制度这一长效机制的同时,加强日常的督促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就我院来说,除在立案庭开展日常的审判流程管理之外,坚持每两月召开一次院务会议,各庭室坚持定期召开部门会议,督促案件办理。对于由立案庭进行的信访案件统计、审监庭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都坚持以点明到人的形式通报全院。   围绕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必须健全干警的培训、锻炼和培养等工作制度。近年来,我们已经初步实现将领导干部轮流接访、中层副职任前到信访岗位锻炼、遴选法官、“上挂下派”、法官轮岗、晋级晋升等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与有关高校联办法律硕士班,加强在职培训,等等。另外,随着工作关系的延伸,对人的“管理”也需要延伸,如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去年我市法院共培训人民调解人员2335人次,通过增强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一定程度上较少了法院的收案量。这事实上也是对人的管理逻辑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   围绕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优化工作关系和增强人的主观能动性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比较显著地推动了审判质效的提高。但应该承认,有些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有些举措还需要展开反思性的跟踪研究,诸如繁简分流对于审判质量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但我们相信,只要按照上述思路,坚持探索并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就会不断取得进步,司法公信力就会在我们的点滴努力中不断得以提升。

如何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1、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2、提高队伍整体素质;3、严格监控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方的联系;4、审判权的独立自主性不能轻易被政策和政府所侵扰。

一、审判管理的定义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①
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手段。单独来看,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将审判管理放到法院整个系统中来看,审判管理是法院党组的一种管理方法,即由对审判业务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活动,达到管理法院人才队伍,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这个层面,院党组是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指挥者、政策制定者,审管办是具体执行者、协调者、监督者。管理对象是审判工作、司法过程、审判质效和司法资源,具体的审判工作中管理对象的操作者是办案人员,也可以说办案人员是审判管理执行活动中的被执行者。同时,办案人员也是审判管理的管理者,他们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质量。因此,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监控审判流程、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节点提示等活动。
二、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社会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几年,西部欠发达地区将快速掀起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热潮,步入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社会矛盾也将随之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该怎样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切实担负起为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证。②如今,司法个案的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出了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找领导,找上级。据国家信访局近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严重。
(三)出现对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也有不少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否则,会加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强烈,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关注,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新的期盼。
基于以上分析,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三、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铜仁市地处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晚。 2011年我市两级法院才开始正式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管理管理办公室),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不足、基础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排斥的情绪,对审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从近两年的审判管理实践看,我市审判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收效显著。通过实行审判管理工作,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凝聚力,使干警将工作的重心统一到执法办案上来。通过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流程跟踪,形成了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审判业务比拼形势。办案人员对审限节点的把握增强,办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案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强,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切实彻底解决。尽管如此,审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判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视管理手段为管理目的
调解率、撤诉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指标。通过指标监控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率、撤诉率高达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扎实有效。与此同时,有的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却达20%以上。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为了实现高调解率在考核中获得加分,另一方面因为调解结案不用写判决书那样麻烦和承担风险。为了以上两个理由,办案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尽快结案,有时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牺牲一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经常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这种方法会丧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调解时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输送不对称的信息,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如果不接受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稀里糊涂地接受调解,事后发现其实可以得到赔偿更多,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子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只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高撤诉率而结案的。把调解率、撤诉率这两个指标当做目标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样,在其他指标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指标异化现象。
(二)部分办案人员存在抵触行为
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将审判管理工作认为是挑刺找茬,个别法官以自己是老资格,认为有些审管办的人员是业务没有自己精通、级别没有自己高,没有资格对业务庭的案件进行“指手画脚”,因而存在对立抵触情绪。个别被查出卷宗质量问题的办案人员逃避问题,反复狡辩,否认查找出来的问题,不愿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审判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离婚案件直接跳过调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踪案件没有向被宣告失踪人户籍所有地调查核实就发出公告宣告失踪;有的卷宗内证据全部收复印件,没有收原件等。
二是审管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审管办人员大多是拥有办案经验但长时间未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老法官和新进的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工作人员组成。这种一老一少的组合,会造成老的有经验但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或者长期从事某一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而对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龄偏大对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网上办案系统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轻的工作人员有知识、能够运用新的一些办公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但又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看不起审管办的人,也就不把审管办当一回事。
(四)审管办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
个别同志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养老的清闲部门,案子办得好与坏与自己无关,那是业务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担风险。评查的工作也只是应付而已,不愿意过多地去行使审判管理职权,认为这样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千篇一律,由于每次案卷评查出的问题都大致相同,例如: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当事人捺印没有没有注明手印名称等。因此,有的评查人员要么随便看几本卷宗要么干脆就不看,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随便写几句常见问题以应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评查的卷宗明明已经全部捺手印,却还是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写出没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进行审判管理必然会涉及到数据和指标,这是必须的手段。由于手段与目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际追求指标的过程中,极容易将手段当成目的。出现调解率、撤诉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是过分追求该项指标造成的。办案人员为提高调撤率,就可能通过软硬兼施,采取各种方法达到目的。调解率是高了,但是采用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却没有能达到。之所以会过分的追求撤诉率和调解率这两个指标的数值,是因为指标设置不科学,没有为该指标设定上限,这样会导致办案人员将追求高指标作为目的,从而出现导致指标异化,与设置该指标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要解决唯数据论,导致本末倒置的问题,应对每一项指标根据各个法院或者某一区域的法院系统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合理的上下限区间。
(二)没有奖惩导致监控乏力
对于审管办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是不去整改,被评查出的大多问题几乎期期雷同。出现评而不改,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和奖惩挂钩,没有建立相关的机制进行激励和约束。这就导致办案人员依旧我行我素,错误依然存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同虚设,审判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三)文化软实力薄弱
卷宗出现质量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办案能力不高既表现为整体水平,又表现为个体能力。有的办案人员有工作经验,但理论功底不强;有的办案人员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欠缺。法院人才队伍呈现两极分化化、青黄不接的现象严重,要么是具有办案经验的40岁以上老法官,要么是具有学历却没有经验的30岁以下大学毕业生。人才队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齐和整体欠缺。文化软实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对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个原因。
(四)领导对审判管理的关心支持有待加强
有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由一把手亲自抓,而是由副院长分管,并且审管办的级别与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业务庭的庭长同时是审委会委员,比审管办主任的级别高,再加上个别业务庭自认为自己才是长期从事审判业务工作,自己才是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审管办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案件质量评查时,个别评查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敢认真查找错误,态度不端正,评查不认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评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错误的问题。有自身思想认识的不足,同时也有害怕因为认真开展工作得罪同事,却得不到领导支持、信任,于是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对策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指标体系,实现科学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审判管理也不例外。审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进行审判管理必须在不违背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运用定量分析作为审判管理的一种管理方法,开启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学管理的先河,审判业务的工作成效由过去单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数据说话,是法院管理的一大进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过数据展示,数据更客观、更公正。但也该看到过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会带来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种手段,过分的运用定量分析,只会导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适用于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计算、经济效益的增减等。因为数据本身是客观的、中立的东西,它是人计算出来的,如何计算,怎样在审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到公平正义的实践性工作。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情况仅仅用数据本身无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无法用简单的加减乘除来度量。当然,指标和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评估审判工作的好坏,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审判管理活动中,我们要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每一项指标都根据各地不同的现实情况,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并且对指标的上下限根据不同情况尽力放宽泛一些。在指标的基础上,将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窄,辖区人口少,收案数量少,但是法院的各个机构设又必不可少。那么,对其法院人均结案数和法院人均结案数该项指标就应当适当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应授权各个法院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来调整相应指标以及指标区间。比如,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调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门之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指标的上下限,将机关民庭的调撤率指标设置比人民法庭更低,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二)引入监督机制,确立权利制衡态势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会诞生腐败和独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审判管理就是规范、引导、促进和服务审判。”可以说将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将监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动之中。而在审判管理活动内,也应引入监督体系,避免权利过于集中和没有监督,产生权利寻租,甚至腐败。
一是引入复议程序。针对评查出问题的案件,给予办案人员3-5天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有异议,由被评查人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再由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结合异议申请讨论评查的问题是否客观真实给予答复,如果被评查人员不服评查小组意见,可以将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委会最终决策。没有异议或超过异议期,则进行通报,相关人员必须整改,并且以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是评查和整改分离。评查和整改由两批不同的人员操作,形成审判管理工作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便于发现评查中发现不了的问题,避免矛盾尖锐,过于集中针对某个特定的评查人员。
(三)建立激励惩罚制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行为
针对评查人员积极性不高、懈怠的问题和被评查人员不整改、逃避的问题实行奖惩制度。当被评查人员被评查的案件没有评查出问题的,办案效果和质量较好的给予奖励。反之,评查出问题不积极整改的应于惩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管理应要通过利益的分配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通过引入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会使被管理者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如果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审判管理就显得苍白无力。
(四)重在服务审判,实行人性化管理
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的过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法官的审判权;要尊重审判规律,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审判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广泛,既有传统的审判管理内容,也有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观的管控,也有微观的指导;在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管理科技手段的实现等工作中,对围绕管理所需要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调动整合。形象地说,审管办的工作人员既是统计员、分析员、预报员,又是评论员、监督员、服务员。审判管理权来源于院党组和审委会的授权,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审判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强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不断创新管理,为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向院党组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审管办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审委会、院长的参谋和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因此,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审管办要为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司法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法院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提高。
(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评查人员不服的问题,为了减少因为标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监督更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审判管理目标清晰,执行准确,操作简单明了,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可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含具体的操作方法、操作标准。比如:卷宗装订,分不同的情况,是怎样的装订顺序。裁判文书如何排版,字体,行间距,遇特殊情况怎么处理。等许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体的统一的书面建章立制。
(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面对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期待。必须从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注重对中青年干警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能力的培养,加强对中年干警理论水平的学习深造。将办案业务人员与实施审判管理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避免办案人员不懂审判管理,或者进行审判管理的人员不懂审判业务的情况。高度重视学习,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审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业务;既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领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强对审判业务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将审判经验丰富、对审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岗位。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才能创造出优秀的司法“产品”来回报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期待,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